引用:
以下是引用yangxu在2004-8-20 12:30:43的发言:
上个世纪末,我国出台了臭名昭著的医疗事故“举证倒错”法案,在医务界掀起了轩
然大波。什么是“举证倒错”呢?就是指在医疗纠纷中,不是由患者和鉴定机构来证
明医院诊疗方案有过错,而是医院需要证明自己实施的诊疗过程是唯一正确的。
我不同意这个观点!
1、“臭名昭著”,我是第一次听说,这个法律条款带来的负面的影响,我想老杨夸大
了,而且这个案例也不具备普遍性。我想这样条款的出台一定有它深刻的背景(此详
情暂不表),而且一定经过了多方论证的,如果你站在医务界来看这个问题,当然失
去自己的立场!
2、“举证倒错”,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举证倒置”。据我的了解,我们国家
的法律沿用的欧洲(前苏联)法系,这其中有个重要原则是:无罪推定,即你不能证
明我有罪,我就是无罪的,疑罪从无就是这个意思;还有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简
单说就是你说我有罪你要拿出证据,举证的义务在被告!
我罗嗦这么多不是想表明自己对法律多么了解,只是有个作律师的朋友,所以了解
一点。进正题,那为什么在医疗纠纷案例里,需要“举证倒置”呢?任何法律的制定
原则上是追求公平和公正,是协调一种平衡,但在医患之间,从专业技能上,是不对
等的,不平衡的,彼此间掌握的信息状况严重不对称,甚至可以说患者是永远的“弱
势”。你能让一个不懂医学知识的患者,去指出一个医生的错误么,这是非常不现世
的!
而且,这个条款的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下滑,医疗水平的
提高了,医德却下去了,医疗事故频频,但往往患者又无法找到证据(比如病历都
拿不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鉴定机构机构往往又是医院的上级机构,说不好
听点,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公平和公正就难说了。
再说,也并非完全的“举证倒置”,患者也必须提供证据,比如就诊单位、损害
结果及其计算依据等证据必须由患者提供。从媒体报道来看,导致医疗事故的主要原
因是医生责任心不强,而不是医生的医术低。
3、“医院需要证明自己实施的诊疗过程是唯一正确”,“唯一”这个词不妥,只要证
明“正确”,不需要证明“唯一”。
“必然导致中国医疗状况和整体医学水平的大倒退”,这个论断下的太早了。
如果一个医生按规范去操作,按医学规律去研究,怕什么去举证呢?
从你举的这个案例来看,医生是没有错误的,但医院的服务素质的差劲,是无法用法
律去衡量的!我所体会的其实就是:麻木!我说句不好听的,在相当一部分医生眼里
:患者只是个生物标本?当然没有如果,在这个案例里,如果医务工作者付出更多的
关怀,如果帮助买桔子汁,及时提供一次性杯子,他们不是没时间,而是“医生和护士
却在旁边闲聊”,即使同样按常规去处理,导致患者来不及救治,患者家属也不至于
如此“愤怒”。
有点,我比较奇怪,一个“省立医院”的“抢救室”(急诊科)居然还有让患者到“化验室”去抽血么?
我们必须承认医学是“经验科学”,但并不是无章可循的。但“必然导致中国医疗状
况和整体医学水平的大倒退”,是缺乏责任心的托词!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21 18:02:32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