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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美忠的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出来之后,很多朋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有人问我:你怎么看?你了解范美忠,又做了这么多年的老师,你学生年龄,与他的学生也差不多,是否可以谈谈你的看法?
前几天,我跟一些高中的孩子们一起细读这篇文章,共同探讨,四十多个孩子都发表了意见,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有一个女孩子)非常愤怒,举出谭千秋的例子来作对比,认为范的行为与教师身份不符;
第二类(少量的学生)觉得他可以做得稍微再好一点点,“边跑边喊”就好了;
第三类(绝大部分)都觉得他做得无可厚非,“老师也是人,当务之急是自保”,“高中生的反应,其实比老师更快”。
我本以为,高中生们对范的批评会占多数,正如论坛中的意见一样;没想到他们竟是如此的宽容,所以我给范发了个消息:“时代真的是不同了。”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教育,尽管学校内部的促逼越来越紧,但是因为社会整体的进步,依然能够养成较为健康的观念。
我自己的看法倾向于第二类,这样做本无可厚非;而美忠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很大程度上并非针对他的行为,而是针对他的两点言论:一,他称这样的情况下连母亲也不会救;二,他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
关于第一点,他在下文有解释,原因是“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母亲”云云,是他一贯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修辞风格。除此之外,这里还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因为在场的都是拥有自救能力的成年人;美忠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也是因为他女儿还是幼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可以抱起就走。
关于第二点,他在《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中有解释:“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关于这一点,在至今为止尚在标榜“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的中国(现行的人教社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年级下册》第52页,第六课第二节),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我想,这也应该是范美忠写《那一刻地动山摇》的根本动因。
有批评者称《无法原谅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认为他没有尽到教师的义务。但是,这一条款显然不适用,地震来临,谁也无法抵制;其实仔细去查一下《教师法》,的确没有规定“教师必须在危难时刻保护学生先离开现场”的义务,既然范美忠没有违法,那就没什么可以批评的。
从范美忠的文章出发,我以为有两点更值得重视之处。
一.《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一项就是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我们的教师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楼里上课,地震之后,只看到对无辜牺牲者的表彰和颂扬,看不到对校舍工程的问责与追查,也看不到众人捐助款项与物资的具体账目与流向……这难道不正是最大的悲哀吗?凡是具备公民意识的朋友,一定都能感受到这种缺乏监督,暗箱操作,没有透明程序的陈旧制度下的深切痛苦!
二.无论是在师范院校,还是工作之后的职业再培训,都缺乏“死亡教育”的相关课程。也就是说,教师本身没有接受过面对重大灾难,如何组织应对,疏导撤退等等的相关训练。(职业培训是不少的,还与学分挂钩,不过大部分的职业培训,都只是浪费时间浪费金钱的无聊课程)。我想,倘若教师们都修过类似的课程,应该可以在地震时做得更好一些。
通过这次地震的教训,也许应当引起我们对“死亡教育”的重视,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在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