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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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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09:3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大家认真看完整个事件,会不会害怕?
我很怕。
一怕我一没后台二没钱三没有媒体朋友,甚至将来不准我的后代为共官。
万一哪天被权贵踩着了,我岂不是无处可申冤。(要是真的是无处可申,我一定会采取极端行动,破坏我们稳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中国人为什么喜欢侠客?因为正义无门。)
二怕这么多权威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出的结果五花八门,次次创新。更有人公然毁灭证据!
有人说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可是有人说: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这里有很多湖南的朋友,你们听说过这个事情么?你们有这方面的详细信息和资料么?
 楼主| 发表于 2004-12-8 09: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真想看看,这次我们的法院同志又有什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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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16: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都继续关注案子的进一步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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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8 1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案子没什么太特殊的,在医院里比这怪的事情屡见不鲜。从事实过程来说,不过就是男友在她身上蹭啊蹭,所谓“异常体位性活动”,导致猝死罢了,随便哪个医院每年也能接待好几个这种类似的,猝死的不多,可也不少见。
每个人都有潜在病理改变,也就是说,对每个人都有一种足以致命的东西或一项活动。比如有的人在跑步的时候一抬头,开心地笑起来然后就死了,他的潜在病理改变就是跑步的时候不能抬头大笑,人就是这样一种动物,说不清,事先也没法知道。如果正好是你在他跑步的时候在楼上叫他、还扮鬼脸,这就导致他猝死了,那就是你运气不好。
这样的猝死,尸检很难办,说是你在楼上逗他造成死亡吧,你这行为其实并不致命;说是完全怪他自己的个体体质吧,你要不逗他呢?他不就不会死了么?
我有个小学同学,不是一个班的,他跟小伙伴互相搭着肩膀走路,结果那小孩是胸腺体质,走着走着就倒下去死了。后来他转学了,不过没听说怎么样。


另外,这案子也提醒大家一点,尤其是少男要注意:
虽然每一个女孩子的第一次,大多都是非主动的,至少是半推半就的,但要真的发生了意外,你可还是有强奸未遂或中止的嫌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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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9 10: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志刚死后尸检结论也是心脏病突发。看来要医生们鉴定准还真难列.
yangxu看来深谙此道啊.
如果案情真的那么简单,也就不会有这么多次尸检,这么多蹊跷.
就算案情真的这么简单,但案子的过程,
这其中透着权与利,透着枉法.
我能不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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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9 10:3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猝死,为什么死者的心脏丢了呢?这可是能证明被告清白的关键证据。
被告家有钱有势,应该不是白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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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9 1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有势”也不能直接证明“有罪”吧?这是什么逻辑?文革可过去快三十年了。

黄静的死因没什么太特殊的,只不过是姜俊武的一些行为引致其病理改变致死。黄静的母亲也看到了黄静的尸体,如果心脏上插了一把刀子,相信她妈妈不会看不见。就算是强奸致死,也要有个致命伤,现在检察官和黄静的家属也都没有提到有致命伤。难道长风沙是认为原告、被告、加上公诉人,大家一起隐瞒了“夺命一刀”?

什么叫“致命伤”?致命伤就是指医学证明或至少是大家公认的、足以致人死亡的伤害,比如刺入心脏的一刀等等。并不是所有的受伤都会导致死亡,你老婆把你胳膊都掐青了,那也不叫“致命伤”。现在黄静四肢、腘窝等处的伤痕,都不是致命伤。也就是说,在一个正常人的相应部位制造这样的伤痕,并不足以致其死亡。

也许长风沙还没结婚,对性生活还不了解。你可以问问已婚人士,就算是正常的性生活,也都会在双方(尤其是女方)身上留下一些如皮下出血等伤痕,这也不是什么秘密,毕竟一百好几十斤体重折腾了半天,作为一个没练过金钟罩铁布衫的弱女子,怎么可能会毫无伤痕呢?不信,可以找一麻袋土豆压你半个小时试试,这袋土豆还得不停地动,动静还不小。

这还是正常的性活动,如果是“非正常性活动”,那就更不好说了,留下一些伤痕是不难理解的。然而这些伤痕会不会直接导致黄静的死亡?是否致命?从目前黄静家属的主张来看,他们也不认为这些伤痕足以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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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12: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就这个案子本身并不复杂,只是案子发展过程变得比较扑朔迷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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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0 14: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写了一大堆,无奈突然断线,只好贴网友的话:
“疑点在于:1、黄的器官为什么丢了; 2、姜家哪来那么多钱赔偿,如果不是有罪,赔偿什么?如果无辜,那就相信法律好了,为什么遮遮掩掩;3、鉴定的结论为什么不同?有没有最终鉴定。哪个机关可以有权做这样最终鉴定 。为什么会丢?这样重要的证据为什么会丢?这个丢失事件本身就有问题,大有文章 。那些参与伪证的人们更应该被追究责任 。要追究的是:行贿、受贿、舞弊,包庇、渎职、伪证等这些。这才是黄案带来的真正应该思考的问题 。当然这些还需要调查取证。 ”
有钱有势没罪,不过妨碍司法公正是有罪的。
我如果是法官,一定会调查妨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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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0 2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网友的发言还是比较有道理的。



·1、黄的器官为什么丢了;
——责、权、利,应该是相对应的。我们看到在一些诉讼中,甚至仅仅是在一些纠纷中,遗体的存放、保护都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和对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是因为尸体的储存、保管并不是没有费用的,而且这个费用是比较昂贵的。
由以前延续下来的普遍做法,是“什么时候打完官司,什么时候再定谁付钱,这之前,没人付钱”。这种做法慢慢显出了其明显不利于法制建设的一面。不能解决好费用问题,也就不能明确责任,最后造成谁也不负责的局面。

随着法制的健全,诉讼代价会越来越大,这个代价也包含着时间代价。以前,有关部门说“不予立案”那就是不予立案了,人们没有权利去争辩,甚至根本没有意识、没有想到要去申诉。但是现在,全民法制意识逐步提高,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某一级做出的某一裁决或行政行为,并不是不可改变的,至少是可申诉的。而且,随着人权意识的普及,涉及到公民权益尤其是生存权这样的基本人权的诉讼,对其证据和审判都越来越慎重。以前你不服判决要上诉,就是认罪态度不老实,会被加重判决。现在死刑犯在刑场上叫一声“其实我不是某某某!”也会立刻取消死刑、拉回来重新审查清楚。

种种这些因素,造成现在从发案到终审判决的时间大大延长了,对证据(包括尸体)的清晰性的要求也更高了,在很多方面出现了新的问题,以前不是什么问题的,现在也成为了新问题,例如超期羁押,例如尸体保存,等等。
从积极的一方面看,超期羁押其实间接地证明了一种进步,就是“慎刑”理念;从消极的一方面看,超期羁押违背了疑罪从无,是一个根本法理的错误。今年“三高”重点整治超期羁押,虽然说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清理了一些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这个问题如果不从法理上去面对,是不会得到根本解决的。今年清理了,明年也许又会开始出现、又会开始积压。

尸体存放的问题,在这个层面上与超期羁押问题类似,都是涉及到诉讼代价的新问题。我个人认为,在个人破产法出台之前,有必要出台关于尸体存放的具体规定,同时将其归诸法律援助的具体操作办法之一部分。


·2、姜家哪来那么多钱赔偿,如果不是有罪,赔偿什么?如果无辜,那就相信法律好了,为什么遮遮掩掩;
——“民事纠纷”是一回事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另一回事儿,这位网友对诉讼不是很熟悉,所以有这样的疑问。
比如离婚吧,两个人谁都没有过错,但如果男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都给女方也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也不因此判决男方是过错方。不能用“如果没罪你为什么要赔钱”来反证这个人“一定有罪”或“应该枪毙”,这是基本的逻辑错误。
这是民事的情况。

另一种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同了。比如一个人故意把邻居家给烧了,他本人要受到“纵火罪”或其它罪名的公诉,这是刑事诉讼。如果判决他有罪,那么邻居就可能得到附带的民事赔偿;如果判决他无罪,不是他放的火,那就不能附带他的民事赔偿。

这两种情况要分清楚。



·3、鉴定的结论为什么不同?有没有最终鉴定。哪个机关可以有权做这样最终鉴定 。
——正因为黄静没有目前医学已知的直接致命的外力因素致死的死因,所以各次鉴定的用词才会有所不同,这也从一个方面证明了其死亡原因的复杂性。如果黄静的死因非常明显,是一刀扎在心脏上或是一棰砸在后脑上,那就好办了,问题是现在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

给你一个大活人,让你随便折腾,你能做到折腾死她、还不留下任何致命伤么?我们一般人谁也做不到,就算是007,不借助特殊装备,恐怕也做不到。不信你就现在想想怎么做。


我们来看看所有的鉴定结论,其实这些结论并不是某些人说的“互相矛盾的”,而是基本一致的。这些鉴定结论只是在词句上不同,外行人看起来就觉得是根本不同的了。这位网友大概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实际上所有的几次鉴定结论都认为,黄静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窒息。历次报告中的用词,无论是“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还是“机械性窒息”、还是“肺水肿”、还是现在说的“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都是说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窒息”。
这些鉴定结论,在有这方面知识的人看起来,基本是一致的,也都很明确,说的都是一个主要意思。

但是呢,法医的鉴定与医院一般的“确诊”,是有一些区别的。我们去看病只是为了治病,明确是什么病就行了。法医鉴定不一样,不但要鉴定直接死因,还要鉴定出是什么导致了这个死因,也就是“致死手段是什么”。

黄静死于窒息,那么法医鉴定就要鉴定出,是怎么让她窒息的,方法是什么。
到底是卡脖子掐死的?是堵住嘴闷死的?还是按水里淹死的?等等。这些致死手段都会导致窒息死亡,但不同的致死手段会在肌体上留下不同的变化和痕迹,这些变化和痕迹就是证据。

然而黄静的尸体表明,既不是掐死的、也不是闷死的、也不是淹死的。但是解剖结果也表明,黄静确实死于窒息。这是怎么回事呢?窒息死亡怎么会没有伤痕呢?所以,不同的鉴定报告就给出了不同的结论。

前几份报告认为,没有找到外力因素的窒息,属于肺梗死。其实我们可以看出,这个报告的态度也还是严谨、科学的。没有找到外力因素,就不能胡说八道、编造出一个原因来。

然后是另一份鉴定报告,认为肺梗死的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这份报告的态度也是严谨、科学的,它同意直接死因为窒息,它也同意这个窒息现在找不到外力因素,但是它认为,我承认找不到,不等于我能证明就没有,根据“没有致死外因”来推导“完全因为内因”尚缺乏证据。
这个思路确实跟前几份鉴定的思路不一样。前几份报告是用“排除法”,排除了掐死闷死等各种外力因素后,作出结论是内在原因导致窒息。而这份鉴定却不是用“排除法”,而是用“列举法”,意思就是“虽然不是外力窒息,但也不能证明就是内在原因窒息”。

到现在的这最后一份鉴定,通过细胞切片,得出了“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的结论。这个鉴定的意思是:
黄静和我们大家一样,都是人,只要是人,每一个人就都有潜在病理改变。这个潜在病理改变本身,是永远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它必须在某种条件下被激发,才会导致包括死亡在内的各种后果。而姜俊武的行为本身,也不会导致黄静死亡,他对别人做这个动作就不会致人死亡,但进一步检查证明,恰好黄静具有这种特殊的潜在病理改变,所以姜俊武的行为就促发了她的死亡。

这几份鉴定报告,在外行看起来互相矛盾、互相否定,无此知识的记者们也就靠着想象力“充分发挥”了,也确实误导了一些读者。其实这几份报告的核心内容——死亡原因,是完全一致、没有分歧的。分歧只是在于,在没有致命外力因素下是如何导致黄静窒息的。





附带一说:
所以我在前面说,这没有什么太特殊的,比这怪异的事情在医院里可是太多了。以前只不过黄静案没有立案、社会影响也没这么热闹,所以犯不着做那么尖端、深入的检查。如果都这么查起来,将是一个非常可怕的局面:每一个非暴力死亡的人,都一定有一个直接致死的病理原因,既然有这个“直接致死原因”,那就一定有一个导致这个“直接致死原因”的原因,而这原因,一定可以追溯到某个人的某个行为上。
别忘了,只要是人,就都有潜在病理改变。你、我,都一样。


(怎么最后一段写得像恐怖小说了,呵呵。这篇东西不欢迎转载,咱们自己聊聊就完了,我一贯不赞成这类医学问题过分普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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