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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长风沙

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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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这里,看看SINA(可能较为权威)新闻频道上的背景资料:

http://www.baidu.com/baidu?ie=gb2312&bs=%BB%C6%BE%B2%B0%B8&sr=&z=&wd=%BB%C6%BE%B2+site%3Anews.sina.com.cn&ct=0&cl=3&f=8

大家可以注意一下网页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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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1 13: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杨旭一个问题:

假如黄静没有死,她可不可以告姜俊武强奸未遂?

补充一句,呵呵,

好象杨旭没有说姜俊武不能被定罪,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1 13:33:1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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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2 07: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想说点什么的,仔细看了YANGXU的帖子发现他都说了:
实际上所有的几次鉴定结论都认为,黄静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窒息。历次报告中的用词,无论是“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还是“机械性窒息”、还是“肺水肿”、还是现在说的“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都是说的“直接死亡原因是窒息”。
这些鉴定结论,在有这方面知识的人看起来,基本是一致的,也都很明确,说的都是一个主要意思。


其中有争议的是机械性窒息。所谓机械性窒息是因机械作用引起呼吸障碍,如缢、绞、扼颈项部、用物堵塞呼吸孔道、压迫胸 ... 或食物吸入气管等造成的窒息。
机械性窒息死亡在尸体的外表(主要是嘴、鼻、脖颈处)应能检验出血迹和外伤,先前尸检结果可见黄静的外伤主要在腘窝处,不能成为机械性外伤的佐证。
至于后来“因尸体腐败无法再次取证所以不排除机械性窒息可能”的说法事实上也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的臆测罢了。
姜涉嫌的罪名若是杀人,这些证据显得不足。
判定罪名是要有证据的,某先生若真是法官,大概会妨碍司法公正吧?

谢谢苏飞的资料,不过,强奸未遂和强奸中止似乎概念不太一样,一个是被迫放弃,一个是主动放弃,判罪是不一样的。

在尸体检验报告中可以看出,黄静的处女膜是完整的。
腘窝处有多处类似手指造成的挫伤,但外阴干净,未检出精液。
关于黄静的外伤我查询了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在2003年3月19日的尸体检验报告(体表检验):头面部于左下颌角后1cm处见一皮下红点,表皮无破损,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其中右侧见一针尖大小表皮破损。颈后部项背结合区正中第六颈椎处见一 1.3 × 0.4cm表皮剥脱、色红。背部左侧见散在上臂上段外侧见 3.2cm 长的细条状表皮划痕,未破皮肤层,色红。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左髌骨下方见 1.9 × 0.6cm的陈旧性疤痕,左腘窝在6 × 5cm范围内见六处皮下出血,大小0.7 × 0.8cm~2 × 1.5cm不等,左腘窝内侧见1.5 × 1.2cm、1.7 × 1.2cm、1.2 × 1.8cm三处皮下出血,左内裸处见0.3 x 0.2cm的表皮剥脱,色白;右膝髌骨处见1.3 × 0.9cm的陈旧性疤痕,右腘窝上6cm处见一1 × 0.5cm 皮下出血,右腘窝在6.5 × 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 × 0.5cm~2.5 × 1.5cm不等,右腘窝在6.5×5.5cm范围内见八处皮下出血,大小0.6×0.5cm-2.5×1.5cm不等,右腘窝内侧见1.5×1.5cm、1.5×1cm、0.8×0.6cm三处皮下出血,上述皮下出血均呈类圆形或类椭圆形,部分交叉。会阴部阴道大阴唇内侧粘膜有脱落,脱落的粘膜色白;胸腹正中线处见解剖缝合线,余体表未见明显异常。
很长的一段文字,其中有意义的就几句:
“双侧颈肩结合区皮肤色红。”
“双手腕外侧皮肤色红。”
其余就是左右腘窝的皮下出血。

不管怎么说,左右腘窝有皮下出血,多少能证明被害本身拒绝与姜发生关系。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不容许的。
问题就在于姜如果能证明他是主动放弃的话,那“未遂”就不成立了。

但只有左右腘窝有皮下出血,其余的皮肤损伤对一个强奸案来说似乎面积过小。
如果是未遂,那么为什么黄静没有怎么反抗就能使姜被迫放弃其侵犯行为?
黄静是在2月24号发现死亡的。
想象一下当时的天气,要把衣服脱到只需要对腘窝施力时她的衣着该是如何的?
其中一个帖子有提及黄静的内衣裤不见了问题,一件贴身的衣服如果被暴力撕扯下来,总该在身体上留下些许伤痕。
当然,脱光了未必表示愿意发生性行为,可在国外类似案例中,强奸罪的判定有时候也会酌情考虑男性生理。
时间有限,很仓促的看了一些资料,可能有些盲点,欢迎补充。

在一堆的评论里,我看见了一个法医的评论很有意思,转贴给大家:

  会员『水手-辛巴达』于2004-9-24 2:54:30发表评论说:  第五次尸检报告结论及为不严谨、不科学
    黄静第五次尸检报告结论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在法医的专业论坛对此鉴定结论已讨论过很多,无一专业人士真正支持如此结论。更多的是认为该结论经不起质证,把该结论作为一种专业笑料或批斗对象。包括本人也认为该结论顶多算是个黄静事件调查分析意见。如果是以尸检报告出现是不合法的。理由:1、在鉴定书中出现该事件嫌疑人姜俊武的调查笔录,可笑的是该笔录是专家组做的。法律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但绝不允许自侦自鉴(一个人又是侦察员又是鉴定人)。该专家组有本事自己对嫌疑人姜俊武制作调查笔录,同时自己又对黄静尸体作检验鉴定,并且荒唐到极点还把嫌疑人姜俊武陈述写进鉴定书中,并依据嫌疑人姜俊武陈述出具鉴定结论。合法吗!!?   2、鉴定结论中出现“姜俊武”的名字,是什么意思?难道是专家组成员看见“姜俊武”作案!!?是不是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姜俊武作案才能够在黄静的尸体出现以上特征,换任何其他人人都不行!!?是不是在这个世界上只有姜俊武而且必须是采用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才能够促成黄静死亡!!?是不是当时姜俊武采用的不是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而是其他方式激烈活动就不能够促成黄静死亡!!?以上问题傻瓜都知道回答:不是。
   专家组之所以得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促发死亡”的结论是据大量的尸体征象,相片、其他文证材料加上姜俊武的陈述。可谓证据“充分”,其结论可能与客观事实吻合,但是离法律事实太远,尸检结论画蛇添足。原因就出在这是一份尸体检验报告,必须依照尸体检验报告的要求来出,不应该为了迎合姜俊武的陈述而把结论下过头了,导致闹出专业笑话,把尸体检验报告变成调查分析结论。
    能够认定(或推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的性活动促发死亡”的人,只能是以下几种:1、看到黄静死亡整个过程的目击证人。2、有权利管辖和判决的法院依据所有的证据材料形成的证据链推定。3、剩下的就是极不负责任的江湖郎中和一些蠢得象教授傻得象博士的专家级人物敢下如此结论。
   我觉得鉴定书中提到的DNA 检验结果才象专业人士出具的鉴定结论;和蠢得象教授傻得象博士的专家级人物出具的结论完全是两回事。
   本人觉得黄静死因从专业角度上讲确实很简单,复杂的是有人起哄,还有人跟着瞎胡闹,导致事情复杂化。简简单单的一个“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几乎每个基层法医每年都会遇到几起,本人就遇到过多起,有的是死前有激烈活动有的死前无任何明显不适。客观的说,性活动也是激烈活动的一种,黄静事件如此多人关注,可能还是与性有关吧。难道就因为死者是个半裸的青年女教师,在加上青年女教师的母亲喜欢上访一点,就弄得“天下大乱”,劳命伤财,累不累。如果因“青壮年急死综合症”死亡的人有1%的象黄静事件这样,那么中国的法医不累死一半才怪。那些想利用黄静事件炒作或者利用黄静事件为自己捞点名利的人还是省省吧,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始终不是件好事。死者不得安宁,活着的死者的亲属更是生活秩序全部被打乱,整天面对的问题就是一个关于死人的话题,这是生活吗?谁愿意过这样的生活谁来试试。我觉得,好心的人们还是少跟着起哄的好,给黄静亲属有个宽松的环境,这样对死者、对活人都好。多数人在心情平静以后会客观考虑问题的,我想黄静妈妈也不例外。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2 7:17: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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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5 1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讨教,为什么每次尸检结论不同?
这个是因为大家起哄导致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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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5 10:3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问,是因为我们起哄,大家瞎搅和,就把证据弄丢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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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5 10: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大家有办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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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2-15 1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志刚一案的法医可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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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3: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检验报告我找到了最后一次病理检验报告,选了有争议的三个部分转贴出来
鉴定专家组对法庭提供的,由湘潭市二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制作的病理切片共115张进行了复读。镜检所见如下:

  心:心外膜下见局灶性出血,心肌浅层内见脂肪组织,冠状动脉内膜内轻度增厚。心肌细胞横纹清晰,部分心肌纤维波浪样改变,部分区域心肌纤维断裂。心肌组织中见一些脂肪组织出现,部分区域脂肪组织将心肌分隔成小岛屿状,心肌间质纤维增生。有些区域心肌纤维出现明显的排列紊乱现象。可见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周围轻度结缔组织增生,间质内未见风湿小体。心内膜未见纤维组织增生、变厚。瓣膜切片中见部分区域嗜苏木素染色稍增强,见少量淋巴细胞,未见赘生物形成。心腔内血块物质呈分层结构状,未见血栓组织学特点,为死后凝血块。

  主动脉:内膜轻度增生,可见少数泡沫样细胞。肌层及外膜未见异常。

  肺:肺被膜下小血管扩张,淤血。肺泡壁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高度扩张、淤血,肺泡壁增宽,绝大部分肺泡腔内充满粉染、均质的水肿液,部分肺泡腔内水肿液中见圆形空气泡。肺泡腔内未见成簇的载有含铁血黄素之细胞,肺泡壁及肺泡腔内未见炎症细胞,可见片灶状肺泡腔内出血,肺泡壁未见透明膜形成,肺组织内未见梗死性病理改变。部分区域可见代偿性肺气肿,偶见小支气管周围少量淋巴细胞。


专家们的结论是: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出现部分脂肪细胞浸润,部分心肌纤维被分隔、部分心肌纤维形成排列紊乱状,散在小灶性心肌细胞萎缩、数量减少及局灶性纤维增生。这些镜下所见提示被鉴定人黄静生前心脏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性病理性改变。镜下观察证实心腔内血块物质为死后凝血,未见冠状动脉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以及肺梗死的病理学改变
综上所述,黄静的心脏有问题这一点已无争议了。
但是,他们有提及黄静得的究竟是什么病吗??他们说的潜在病因究竟是什么病因?它的病理学特征和诱发因素是什么?

要说的严谨,只能将它归为一种具有特异性病理学改变。

从前面你可以看出,各个尸检单位都做了取样切片,严格的说,他们所取的每一片在镜下都是有区别的,他们只能对自己的取样负责。
病变可以是局部的,有可能某些切片正好是取在正常位置上。

第一次的鉴定认为死者黄静系患风心病、冠心病急性发作,在未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情况下,可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
第二次尸检报告的法医鉴定书的结论是:黄静死于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
后又进行了第三次鉴定,从湘潭市公安局到省公安厅,三次鉴定全都作出了黄静是自然死亡的结论。
2003年8月14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是:从现有的鉴定材料观察,未见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梗死的病理改变,黄静因以上疾病致死缺乏证据。
但是黄静是他杀这一说法本身也缺乏证据。

一开始是湘潭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然后是湘潭市二医院,接着是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再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
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没有一个人能证明黄静是他杀!

几次鉴定报告的争议是黄静是得什么病死的,而不是黄静是怎么死的。

很多疾病的死因是很难解释的,我们只能在其身体上发现病理改变,但是有些病理改变在常规并不致命,因此只能说死因不明。
前面转贴中提到的“青壮年急死综合症”,就目前的医学水平,哪一个医生若能说明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那他一定就是极不负责任的江湖郎中或一些蠢得象教授傻得象博士的专家级人物。: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6 3:20: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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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3: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尸检标本管理的相关规定我没有找到,我也没有找到处罚私毁标本者的相关报道.
如果能找到的话麻烦把地址转贴一下.

保存尸体是需要昂贵的费用的,这笔钱谁出的?黄静母亲?医院和公安局?还是姜俊武?
国家好象不提供这项拨款。谁有义务付费?谁有义务保管?
我这样说的目的不是说这样重要的东西不该保存,只是说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相关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谁该为此负责呢?

这样的案子真正开始热闹起来是今年5月份在央视播出后,可尸体标本丢失却是去年年底的事情了,你考虑过其间的时间差吗?

正常尸检一次也就够了(我说的是正常的保管人员的心态)谁会想到她要查个一两年。第四次检查是在去年8月份,第五次检查是在今年年底,相差了十几个月,谁想得到会有人这样不屈不挠?
传统的中国人在亲人去世之后多是想让其尽早入土为安,像这样的母亲恐怕这些保管人一辈子也没有遇见过吧?
再者,你看看检验报告吧,那些对身体及器官的描述已经让人感觉这些东西没有保存意义了。再留着也查不出什么东西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6 3:22: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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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6 0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找资料的时候看到一篇报道说是央视在播出案例的时候似乎也遮遮掩掩。拖延了两个星期才播出。
姜俊武之母是小学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其父是地方税务局前纪检組長,自己也仅是某局副科长,影响力如此巨大令人叹为观止……
果真如此,还是有心人故意混淆视听相信一般人不难分辨。

看黄静的资料我已经花了两个晚上,怎么又来了一个姓孙的?

你不相信法医是因为法医给你的答案不是你想要的,要是有个法医说他就是被人活活打死的,不管他到底见过孙某没有您也一定认为是真知灼见吧??
你不觉得你每次和人讨论这样的问题的时候都是带着结论来讨论的?
您已经有结论了,不就是社会腐败黑暗,共产党对不起劳苦大众吗?大可不必找这么多例子,每天起床、就寝时面东而立,将这结论当口号吼几遍得了~~

法医水平肯定有高低之分,但是是他杀的必然有一定的体征。
一个外科医生不一定能做心脏移植,但外科医生绝对不会连割阑尾都不会。
一个法医也不可能连是不是被打死都鉴别不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6 4:00: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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