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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例交叉换肾手术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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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09: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一例交叉换肾手术说开去

    近日看到报道,两个素不相识的家庭,各有一名尿毒症患者,在各自家庭内部均不能配型换肾,但两家庭各自的愿捐亲属的肾脏均可以与对方家庭的患者配型成功。经过一些曲折和思想斗争,双方同意“交叉换肾”。活体器官移植,必须经过伦理委员委会审查。此例“交叉换肾”被广州一家医院否决,但通过了海南一家医院的审核,在海南实施了手术。
    此前,国内亦曾有过两家庭“交叉换肾”的个例,仅作为医学伦理争论在小范围内探讨。但此次报道后,成为了一个广泛讨论的话题,在新浪网的调查中,有超过95%的自愿被调查者支持海南这家医院伦理委员会通过手术方案的决定。

    其实,大部分没有医学知识的人会支持“交叉换肾”是一个可以想象的现象,但这个比例超过95%,却仍然不能不令人惊讶和痛心。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固然不可排除网络本身以及单一媒体的局限性,但也能多少看出,我国民众(至少是网民)伦理道德意识和常识智力水平的低下。

    与数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医学是对人的科学,本身不可避免地带有社会科学的属性。物理学在研究比萨斜塔扔铁球的时候,只要这铁球不像牛顿家的苹果那么有准头,就与社会伦理没多大关系,但物理学到了搞出核裂变核聚变,很多物理学家也陷入了社会责任与伦理道德的痛苦之中。医学从诞生开始,就与社会伦理有了很大关系,尤其到现代医学,活体器官移植、克隆技术、基因工程等等,无不与社会学、伦理学密切相关。
    肾脏的活体移植,是一项相对比较成熟的技术,其难点不在于临床,而更在于医学伦理的判定。根据普遍道德和通行的医学准则,受助人取得活体器官的唯一途径,只能来自于自愿捐献。除此之外,任何带有一点点条件、互利、交换意味的器官提供和采用,都是非法的,是违背伦理和基本道德的,不管这种交换是等价交换、物物交换、无偿交换、补差值交换还是货币交易,都是错误的。

    对患者的家属而言,愿意尽最大能力去挽救亲人,这无可厚非。但只考虑个案而不考虑社会,“交换器官”此例一开,危害是巨大的。
    让我们设想一下:
    一、试想,假如我的母亲需要换肾,但我家亲属都不匹配,如果允许“交换器官”,那我当然愿意把我的肾脏“捐”给合适的需要者,条件是要求对方给我母亲捐肾。在此情况下,对方是拿我的肾脏去移植,还是去做一盘火爆腰花卖个天价,对我来说,是否会影响到是否接受对方肾脏的判断呢?很显然,既然我寻求“交换器官”,就不是以帮助被捐助人挽救生命为唯一目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目的,我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一个适用于我母亲的活体器官。
    二、如果我母亲需要换肾,却找不到正好匹配的需要我的肾的患者,但有一位患者需要肝移植,其亲属也可以为我母亲捐肾。那么我怎么办呢?我捐出自己一部分肝脏,给那位患者移植,要求对方家属给我母亲捐肾。由于肝肾移植的手术不同、治疗期不同、医疗费不同、后续治疗方案和所需费用均不同,我们还须签署协议,某方予以补差,以金钱或者是用一块眼角膜抵偿,就算是双方协议,各自负担、互不补偿,这仍是一种有偿协议。我们之间这种以肝换肾,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换,类似于远古时“用我两只羊换你三袋粮食”,这怎么不是买卖活体器官呢?买卖的本质就是各取所需。
    三、如果我母亲需要换肾,找到了合适的肾源,但对方并不需要任何器官,他家有罹患白血病的亲人,需要大笔费用做骨髓移植。我怎么办?我无法提供合适的骨髓,却需要他的肾脏,我又不敢犯法去抓一个人抽髓,只好给他提供“基准交易物”——货币。在这里,已经剥下了所谓“交换器官”的所有伪装,这就是赤裸裸的活体器官交易。

    海南这家医院的这次“交叉换肾”方案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揭开了活体器官移植在伦理学上的争议之大幕一角。此例一开,活体器官交易将不可阻遏,所有国人,都将暴露在被活体取物的威胁之下。神州大地,尤其是警力不可能充分覆盖的城镇乡村,都将有成为黑太阳731活体试验室的危险。自古以来,“杀一人救一人”尚且不可,而海南这家医院此次为救二人而陷千万人于危难,实为祸之肇者。“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我不信报应,但我似已听到被活体取胆的黑熊在呐喊“天道好还、报应不爽!”

    从我个人来讲,广州医院拒绝手术“有钱不赚”,我对医学同仁的操守表示敬佩;海南医院对个案的短视和社会责任的冷漠,我感到遗憾和愤慨;对于网络调查95%的舆论,我感到惊讶。几千年来不曾拥有民主权利的国民,普遍缺乏社会责任感亦是应有之态,但比率如此之高,尤其在是多以青少年为主的网络中,实在令人刻骨痛心。

    我愿意再说一次:海南医院对个案的短视和社会责任的冷漠,我感到遗憾和愤慨。
    准确地说,海南医院对个案的短视,令我感到对该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伦理道德水平深深的遗憾;对该医院对社会责任的冷漠,令我感到强烈的愤慨。
    新年伊始,这是我看到的最违背医德的事情。见死不救、草菅人命,不过仅仅是未救人而已;面对必须截肢才能保全生命的患者而哭泣颤抖不敢动锯子手术的,也不过是“妇人之仁”的懦夫而已。虽然他们都不配称为医生,但也最多不过是垃圾。
    而至此,我们已经看到杀人,杀千千万万的人。
    菩萨畏因,凡夫畏果。当我们有一天看到被盗去活体器官的奄奄一息的青年,你会不会想到今天海南这家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呢?

[ 本帖最后由 yangxu 于 2008-1-9 22:5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1 16:5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认真看了yangxu的帖子,本来这件事并没有引起我的注意,也没深想,今天看了后,深感恐惧。在这方面,国家法律还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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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6: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卖血的,为何没有卖肾的?
历来都有吧?

此医院不做还有医院可做,此国不做还有其他国家可做。似乎没有最完善稳妥的做法,靠法?没戏。靠全体民众的素质提高?也没戏。

此事从前有,现在有,以后也还会有,医院与伦理是永恒的主题,交易仍在做,病人是死是活……真的如同大多数人嘴里说的那般重要吗?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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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0: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 血和器官可不是一回事哟,它们从生理结构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前者可以再生,后者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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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者可以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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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20: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克隆,这又另一个伦理和科学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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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14 08: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广州日报:两个患者家庭间交叉供肾合法

  本报上海讯 (记者任珊珊)昨天下午,应邀到上海出席第三届中国移植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国器官捐献纪念日的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首次回应,上月举行的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第四次会议已作出决定,“两个患者家庭之间交叉供肾是合法的。”该决定已成文下发给164家获准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但他同时强调,不宜大力提倡亲属活体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仍需完善

  去年底,由本报率先披露的何一文、何志刚两家交叉换肾事件在社会上引发极大争议,缘由是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里的一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反对者认为,两家之间交叉捐肾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且有关“帮扶形成亲情关系”的规定难以界定,很可能让买卖器官行为趁机钻漏洞。

  另一方面,对于何一文和何志刚两家的申请,广东喊停、海南放行,令人们产生了“器官移植的管理尺度是否存在地域差异”的疑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由卫生部授权给OTC,不存在什么地域差异。”黄洁夫昨天详细解释说,在活体器官移植方面,我国在世界上是管理最严的国家之一,例如对“帮扶关系”的理解上,像新加坡、法国、美国一些州放得比较松,而我国在条例的实施细则里详细规定,如果是养子、养母关系,必须要有共同生活经历,有确凿证明。黄洁夫坦承,如果对这一条款操作不严格,在我国器官移植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买卖器官的行为。黄洁夫透露,《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仍有不断修改的空间,将在五年内逐步予以完善。但目前医院对帮扶关系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我国将建自愿捐献体系

  目前,我国器官捐献来源相当匮乏,一年仅有四五十人完成自愿捐献,而据统计,全国有100万至150万患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黄洁夫呼吁尽快建立中国自愿捐献体系,交通事故遇难者可成为器官自愿捐献的一大来源。他表示,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者只要有十分之一能够捐献器官,就能解决燃眉之急。

  他透露,我国将逐步建立国家移植体系,包括管理系统、捐献者科学登记系统、分配系统等。“器官移植不能让卫生行政部门包揽一切,做手术由你管,捐也由你管。”他说,未来,自愿捐献体系将在红十字会督导下分区建立,形成全国性的网络,卫生部则将予以协助。

  脑死亡立法尚未到时机

  对于脑死亡立法问题,黄洁夫强调,脑死亡概念是在呼吸机用于临床后对死亡标准的改变,不能为了满足器官移植的需要而催生脑死亡立法。他坦言,脑死亡概念已经讨论了二十多年了,“最初参加会议的一些专家人都死了,脑死亡立法还是没有出来。”

  他说,最近,医学界已对脑死亡标准形成了共识,但距离社会接受以及形成立法还有很长一段路。“有老百姓以为脑死亡了人还能抢救回来。我负责任地说,救不回来。”黄洁夫说,目前社会上将脑死亡、植物人、深度昏迷、脑挫裂伤甚至是“安乐死”混为一谈,加剧了人们对脑死亡的误解。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脑死亡问题一定要慎重,不要轻言立法。从世界范围看,进行脑死亡立法的主要国家仅有荷兰,其他国家只是在医学部门取得对脑死亡标准的共识,并得到了政府的认可。

  黄洁夫认为,目前脑死亡立法的时机未到,即使将来脑死亡立法,“呼吸-心跳”死亡标准也有可能同时得到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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