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申请新用户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449|回复: 1

范美忠事件中校方的责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6-23 13: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对范美忠事件很多讨论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但这背后的社会责任谁来负呢?

转自:http://vip.bokee.com/20080611550357.html

身为教师的范美忠,在地震中丢下学生独自逃命,并写文章自我表扬,不幸成为反面教材。舆论给他的第一个有力的反驳,来自一位旅美教师的批评,因为范美忠以为自己的行为在美国合理合法,甚至应该受到赞赏。然而,人们普遍地从这位旅美教师的批评中看到了自己已经拥有的道德批判,却没有看到自己所缺少的由道德演化而来的行为规范。






这位旅美教师说,“在美国做事做人比在中国要累得多,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具体的责任,这些责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实到个人”。他举的例子是加州的一个校区,“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这个文件还明确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可见,美国学校不仅有“落实到个人”的具体规定,还有训练和演习。






范美忠辩称,中国的《教育法》没有规定教师在地震时一定要救学生,所以他没有违法。有人列出了《义务教育法》第24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对象都是学校而不是教师。有人认为教师就是学校的一部分,所以范美忠也难辞其咎。这个说法显然值得商榷,比如法律规定你所在的单位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如果你的同事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法律来追究你的责任,理由是你是单位的一部分,你觉得有道理吗?《教育法》的规定十分清楚,是要求学校建立制度和机制。学校到底建立没有,才是判断的依据;如果没有建立,违法者应该是学校。我们不能因为要惩罚一个无良教师,就一定要曲解法律。






由此,我认为范美忠所在的学校都江堰光亚学校应该检讨一下自己的责任:是否根据那几个法律建立相应的制度与机制,以此确立了教师的职责伦理?假如有了制度,还定期演习一下,范美忠还会这样糊涂吗?学校在处理他时还会迟疑难决吗?作为一个对照,是受到广泛赞扬的北川刘汉希望小学——人们更多地看到的是它坚实的校舍,却忽略了它的制度建设。据我的同事说,与硬件相比,该校的规范管理给他留下更深刻的印象。“从墙上残存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上可见一斑。规章上甚至明确了在发生地震火灾等情况时,如何疏散,教师站立的具体位置”。他在报道中写道,“如此看来,地震发生后,483名学生无一受伤,老师们能带着71个孩子翻山越岭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个奇迹般的成绩当非偶然”。






自古以来,教师这个职业的确凝聚了无数道德力量,人们似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一行最适宜于以德治之。在我的少年时代,教师基本上没有什么行为规范,一切都可以用“为了学生好”取而代之。事实证明,有些好心也办了坏事,比如动辄体罚甚至羞辱学生。现在已经很不一样了,越来越讲究职业行为规范。在范美忠事件中,道德谴责和伦理辨析是必要的,但这方面的反思也不应该缺席。

从这个意义上说,范美忠向往美国并没有错,他或许也应该向往像美国学校一样建立了“落实到个人”的行为规范的刘汉希望小学。在那些地方,他要么不会犯错误,要么犯了错误也会“死得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08-6-23 13: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http://blog.tianya.cn/newblog/po ... dWriter=0&Key=0

范美忠的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出来之后,很多朋友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有人问我:你怎么看?你了解范美忠,又做了这么多年的老师,你学生年龄,与他的学生也差不多,是否可以谈谈你的看法?
  前几天,我跟一些高中的孩子们一起细读这篇文章,共同探讨,四十多个孩子都发表了意见,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有一个女孩子)非常愤怒,举出谭千秋的例子来作对比,认为范的行为与教师身份不符;
  第二类(少量的学生)觉得他可以做得稍微再好一点点,“边跑边喊”就好了;
  第三类(绝大部分)都觉得他做得无可厚非,“老师也是人,当务之急是自保”,“高中生的反应,其实比老师更快”。
  我本以为,高中生们对范的批评会占多数,正如论坛中的意见一样;没想到他们竟是如此的宽容,所以我给范发了个消息:“时代真的是不同了。”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教育,尽管学校内部的促逼越来越紧,但是因为社会整体的进步,依然能够养成较为健康的观念。
  
  我自己的看法倾向于第二类,这样做本无可厚非;而美忠遭到了激烈的批评,很大程度上并非针对他的行为,而是针对他的两点言论:一,他称这样的情况下连母亲也不会救;二,他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
  关于第一点,他在下文有解释,原因是“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母亲”云云,是他一贯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修辞风格。除此之外,这里还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因为在场的都是拥有自救能力的成年人;美忠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也是因为他女儿还是幼童,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可以抱起就走。
  关于第二点,他在《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中有解释:“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关于这一点,在至今为止尚在标榜“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的中国(现行的人教社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年级下册》第52页,第六课第二节),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我想,这也应该是范美忠写《那一刻地动山摇》的根本动因。
  有批评者称《无法原谅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认为他没有尽到教师的义务。但是,这一条款显然不适用,地震来临,谁也无法抵制;其实仔细去查一下《教师法》,的确没有规定“教师必须在危难时刻保护学生先离开现场”的义务,既然范美忠没有违法,那就没什么可以批评的。
  
  从范美忠的文章出发,我以为有两点更值得重视之处。
  一.《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一项就是要“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我们的教师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楼里上课,地震之后,只看到对无辜牺牲者的表彰和颂扬,看不到对校舍工程的问责与追查,也看不到众人捐助款项与物资的具体账目与流向……这难道不正是最大的悲哀吗?凡是具备公民意识的朋友,一定都能感受到这种缺乏监督,暗箱操作,没有透明程序的陈旧制度下的深切痛苦!
  二.无论是在师范院校,还是工作之后的职业再培训,都缺乏“死亡教育”的相关课程。也就是说,教师本身没有接受过面对重大灾难,如何组织应对,疏导撤退等等的相关训练。(职业培训是不少的,还与学分挂钩,不过大部分的职业培训,都只是浪费时间浪费金钱的无聊课程)。我想,倘若教师们都修过类似的课程,应该可以在地震时做得更好一些。
  通过这次地震的教训,也许应当引起我们对“死亡教育”的重视,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在中小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申请新用户

本版积分规则

守望轩 ( 湘ICP备17013730号-2 )|网站地图

GMT+8, 2024-3-29 13:50 , Processed in 0.022457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