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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凭什么随意查验公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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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7 12: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http://news.163.com/08/0627/10/4FEHQCGD00012I5M.html
近年来,常出门在外的人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常有大批警察挡在进站口处,对所有进入的旅客查验身份证,警察的理由通常是“执行上级命令”、“缉拿逃犯”等。其实鲜有人意识到,警察这种查验行为是典型的违法,它违反了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规定。

据6月23日的《新京报》报道,律师李方平在北京西站购票时遇铁警查验身份证,他认为该查验行为违法,将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诉至法院。但北京东城法院近日一审驳回李律师的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我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4种情形,警察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核查身份证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是违法的。警方辩解称,自己的查证行为是依据通缉令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而法院则认为,警察查验身份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北京东城法院的这一判决,无视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无视《居民身份证法》的明文规定。而北京铁路警方的自辩,试图以通缉令来掩盖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实质,也是不经推敲的。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案的有关法理,我们不妨先来学习一下有关法律条款。《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这一法律,是将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的行为限定为前述四种,除此之外,警察没有任何权利查身份证。

上述四种情形,第一种所称“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对某一特定嫌疑人应当有合理的怀疑,比如行踪诡秘、身上有血迹等等,这种怀疑不是警察自己随意说有怀疑就可怀疑某人;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显然需要以发生某种特定事件为前提;第四种情形,则必须是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一具体情形。

就铁路警察在车站随意对任何行人或旅客进行查验的行为而言,被查验者并没有负有合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也不属于《居民身份证法》所规定其他任何情形,因此,警察的查证行为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构成典型的违法和侵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深刻理解《居民身份证法》颁布时的历史背景,就能更深刻地理解警察随意查验身份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该法颁布于2003年,当时,广州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孙志刚事件”,而作为此事件的社会背景,就是当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以执行《收容遣送条例》为名,随意、随地、随时检查公民的身份证,一旦发现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的人,就一律强制关押收容,公民的安全性和自由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基于民众的怒潮和媒体及学者的呼吁,国家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同时在短时间内颁布了《居民身份证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约束警察此前的随意查证行为,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安全。而从身份证所承载的权利来看,这是一个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公民身份的证明,对身份证的亵渎,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

北京铁路警方在法庭上称自己的查证行为是依据通缉令而进行的刑事执法行为,这一辩解经不起任何推敲。理由很简单:第一,刑事执法行为同样不能超越包括《居民身份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授权;第二,通缉令不是万能令,不能因为手里有几张通缉令,就可对任何公民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者确实在体貌特征上符合通缉令上的人员画像,警察可以进行特定的检查,但现在,铁路警方在火车站是不分青红皂白,对行人一律检查,这就是滥用通缉令,实质是滥用职权;第三,如果认为有了通缉令就可以查验一切行人的身份证,那么就反过来证明《居民身份证法》是废纸一张——试想,哪个警察机关没有通缉令?如果任何警察将通缉令当作万能令,还要该法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做什么呢?

北京东城法院认为,警察查验身份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而事实是,警察的查证,一是构成对被检查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二是耽误了被检查者的时间,三是侵犯了《居民身份证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在警察的随意检查下,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行动自由权,就失去了任何保障。

更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判决的荒谬理由,实则是长期以来漠视公民宪法性权利特别是隐形权利如自由、平等权的思维逻辑结果。社会上所谓“生存权居首”的概念,其实是把人当普通动物,以为人能吃饱生存就是最大的ren-quan,是非常荒谬的,也是无视人和其他动物区别的观念。

实际上,在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社会,公民的很多隐形权利,包括自由流动行走的权利、人格的尊严等,才是弥足珍贵的。如果警察的行为对这种权利形成了挑战和侵犯,法院应当理直气壮地判决警察败诉!
发表于 2008-6-27 19: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有些糊涂了。

如果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常有大批警察挡在进站口处,对所有进入的旅客查验身份证”,那是违法的。
但“警察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核查身份证”,却不一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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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3: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核查身份证”,这虽然不违法,但总感觉在警察眼里满世界都是通缉犯。

即使不违法,也有滥用权力之感。

呵呵,好久没来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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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20: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不见watcher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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