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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透明比法律严惩更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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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20: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http://news.163.com/08/0828/14/4KEJF0LJ00012Q9L.html
今天有两条新闻可以放在一起看。一条是“百年一遇的好官”谢明中成为“海南第一贪”于24日被判死刑(8月27日《中国青年报》)。每当这样一个阳奉阴违的贪官落马,我们都不免要深思一番:面对权钱的诱利,除了指着个人自制能力不足、道德不高尚和蔑视法律外,而滋生腐败的机制能不能为这些错误负责?一个高官的落马,必然会产生“拔萝卜带泥”的效应。一个人的腐败,背后必然会有一大群人在搞腐败。这就产生了一个名词:集体腐败。

于是便有了第二条新闻:长期从事反腐败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8月27日《新京报》)

虽然谢明中落马,但以谢明中为核心而产生的大大小小腐败大多会成为漏网之鱼。他们得不到惩治,依旧可以“前腐后继”。这就形成一个奇特的现象:从高官到下面的办事员,人人都有份。当以“小金库”为纽带的利益群体一旦形成,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是不能消灭的。不想腐败都不行。

而把“小金库”纳入刑律,以严法来提高官员的违法成本,虽然不失为一项权益之举,但终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目前来说,法治社会仍在人治的阴影下举步维艰。司法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都不能完全保证。对官员形成监督系统也不是很完善。同级的司法系统和监督机制不能对同级的官员形成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依靠底层举报高层出面干预方能有效实施监督。同时,一旦一个腐败的利益群体形成严密的构架,很难从其内部分化出举报腐败的基因。同样,举报人所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腐败的违法成本。这也就是为何好官一夜就可以成为大贪官,谢明中落马在所难免的缘由。

在法治社会,权力与权利总是此消彼长的。官员的权力是在公民让度部分权利的前提下拥有的。任何人一旦掌握权力、便会拥有了利用权力为己牟利的机会,他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为了获得有关官员私产的真实数据,而是为了让公众与反腐机构,更容易对官员权力实施监督,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状态。更在于实现一个更有效,更为公平廉洁的政府。

而我国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仅限于“收入申报”而非“财产申报”。在申报方式上,也是向本单位申报而不是向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纪检监察部门申报。这显然缺乏足够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以这种申报方式惩治腐败,只能依靠尚未完全独立的司法检察系统。民众只能“望腐兴叹”。

不论是惩治个人腐败还是查处集体腐败,制定严法以惩治腐败、强化检察机构独立调查权、建立有效的诉讼制度和渠道,这些机制初衷都很好。但是忽略了一个最为基本的理念:权乃民所赋。防腐最大最好的方式是让全民参与。把一切放逐在民众的眼光下,滋生腐败的温床也就会消失殆尽。而让民众能够参与防腐最好的机制便是透明官员个人财产,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将这些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有财产公示,真正让监督权利回归民众,让大家都能够看到官员透明的收入,才是防止官员腐败的最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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