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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沈阳大劫案:劫匪战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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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 13: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1.18沈阳大劫案:劫匪战术分析及几点相关思考
  
  ■ 悬赏创沈阳之最的惊天大案
  
   不数月前,沈阳以市长贪黩大案为人们广泛瞩目。但这一次,是因另一件事为人注意了。根据《北京娱乐信报》等国内媒体报道,1月18日傍晚,沈阳市商业银行发生爆炸抢劫案,造成 3人死亡,近200万元现钞遭抢,在劫案中3人死亡,多人受伤。次日,沈阳警方向社会宣布,出资30万元重金悬赏破案。悬赏数额之巨,号称在沈阳历史上绝无仅有。
   人们都记得,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恶性犯罪案件已经成了各种新闻媒体上常见的一道“风景”,若就恶性犯罪的经济内涵、由此引起的新闻报道,包括事后的影视拍摄等活动言,我们甚至可以说,已经成了某种黑色幽默式的产业。
   根据新闻得知,各省市各种以反恐怖和反恶性罪案为目标的特种警察分队已经成立有时,且,根据犯罪升级的形势需要,许多省区甚至配备了直升机、市区摄像监控系统等高科技反犯罪装备。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笔者所称的爆炸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竟得以顺利行动,全身而退,而从新闻报道上看,警方除了新引进的“老办法”悬赏,似乎目前还没有什么特别的破案思路。
   笔者认为,观察此次大案的实施过程,我觉得此案犯罪手法之高超、对国内反恶性犯罪警力、能力及体制的挑战,都是史无前例的,因此值得认真的分析。
  
  ■ 目击者提供的大致犯罪实施过程
  
  
   据目击者描述,先是宁静的银行大厅内有最少两个武装保安(或经警?)在分散巡弋,此时银行大门外有数个负责每日运送现金的经警在进行运钞车装车作业,按一般规律,车前后至少有2-4名持霰弹枪或者微型冲锋枪,具有小面积压制火力的经警面朝四面分散于后车门附近执行警戒。可以设想,此时被交接的现金正在通过大厅,一声巨响,炸药爆炸了,炸药在大门线上爆炸,爆炸受伤者主要在大门外,大门外的一些设施及停放的自行车的物事也被炸坏,因此正在进行运钞车作业的经警炸伤了。几乎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开始对大门内外的保持站立的至少两名经警进行射击,门外被射击者死亡,门内被射击者重伤,并迅速抢夺到装现金的袋子(据报道内有196万人民币现金),沿大门外银行墙面,驾一辆红色小面包车,集体朝南逃逸,然后,报载,5分钟左右,110巡警分队有人达到现场。另据报道,案发当时现场街道上行人稀少,目击者为一散步老人。
  
  ■ 爆炸抢劫案的战术分析
  
   或许有很多朋友对笔者使用战术分析这样的字眼觉得夸张,但熟悉现代恐怖突击与反恐怖分队战术,以及熟悉美军CQB(狭小空间作战)接战准则的读者一定不会觉得突兀——不过此案主角们实施的是一种反CQB。观察此次爆炸抢劫案过程,笔者认为,该案犯罪手法有几点完全符合特种分队城市特种突击作战的原则,不夸张地说,即使以好莱坞的水准来衡量也毫无逊色,确实反映了国内恶性刑事犯罪的最新的高峰水准,因此特别值得破案警方及关注国内治安状况的朋友的注意。
  
   ● 行动迅猛、准确的闹市突击。
   目击者证实爆炸发生于5:45分,同时报道说有巡警(人数装备不详)于爆炸5分钟后到达现场,那么,据此可知,整个突击行动不超过5分钟,而整个行动分为三部分:一是用爆炸摧毁大门外部分警戒,制造混乱和恐惧;二是射击大门内外剩余的警戒人员,同时展开突击,抢夺装现金的袋子,三是与接应车辆或人员汇合,撤离现场。考虑到犯罪现场是在闹市,且为人员来往比较多的银行,因此要完成上述三个步骤和各自目标,第一要求是迅猛准确,时间的要素是第一重要的战术要求。无论爆炸,或针对爆炸后警戒人员的射击,还是针对现金袋子的抢夺,都要求动作毫无迟滞,准确到位。从报道的结果来看,必须承认的是,此案嫌疑人是很“完美”地执行了迅猛、准确的战术原则了。
  
   ● 分工明确、配合精细、协同有力的综合性行动。
   实施这样的犯罪行动,因为时间要求极高,场地和行动环境本身也具备很大的困难,行动时必须兼顾银行大门内外,因此,明确、精细的分工和行动中的配合协同就成了行动成败的一个关键之点。我们不妨参考我军特种突击影片中的模式将参与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分为四组:(1)侦察与联络组(至少1-2人组成),即望风踩点组,负责先期(5:00左右)潜入银行大厅,向后续人员发出有关行动现场情报与信号;(2)爆炸掩护组(至少1-2人),在大门外制造爆炸(5:45前),攻击大门外的运钞车警戒经警(5:45),制造混乱,掩护大厅内的突击行动,并掩护得手后的同伙撤离现场;(3)突击组(至少1-2人),于爆炸前(5:40左右)潜入大厅,于爆炸发生同时攻击大厅内的经警,抢夺现金包;(4)运输与接应组(最少1人),该组的任务是不迟于5:30将第(2)与第(3)组人马用事先准备的交通工具运送至离银行不超过200米的行动待命地,在行动得手后于5:55左右用事先准备的车辆将同伙沿事先预计的撤离路线撤退到隐藏地,或沿途将分散隐藏的同伙分别抛离。考虑到此案至见报时并未破案,因此,可见以上笔者假设的各组人马均良好地完成了各自的行动目标,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各犯罪嫌疑人分工小组的配合协同是有力的,潜侦、爆破、射击、抢夺、撤离,一气呵成,可谓创国内恶性犯罪之国际水平,虽比之于以色列总参谋部特别侦搜队恩培德机场之战,除远程运送方面稍不同,就行动作风和结果看,也几可媲美了,比之于前段俄罗斯的剧院人质危机,无论劫持者还是反劫持的著名阿尔发小组,笔者以为,水准实在是只高不低。
  
   ● 计划大胆、组织周密的高智商犯罪。
   根据上述两节的概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次大案主角既不是一般的小偷小盗,也不是那种一位诉诸暴力、不计后果的莽夫型人物。考虑到此案中犯罪目标和手段的确定,人员的选配、组织,犯罪实施步骤的确定及撤离隐藏的安排,我们可以断言,没有严格周密的事先调查和观察,没有长期的酝酿、准备,那么,就不会有这样的大胆周密的计划,而计划周密则正是这类特种突击所要求的基本和首要战术原则之一。因此,我们可以说此案是一例高智商作案,应该是没有问题的。犯罪实施选择在运钞车交接的时间,也是银行下班前的时间,此时银行内人员应该比较松懈,顾客也应该比较少。同时,银行地点虽在闹市,但考虑到天气和季候因素,那时街面上行人恰恰不多。
  
   ● 选择得当、运用“合理”的作案器材保障。
   此案犯罪器材的选择也足见案犯的智商之高(还有一种解释是由于犯罪经验之老道),笔者以为炸药的选择一定出于最精心、周密的考虑,也是此案案犯具备我所称的国际水准的主要原因。当时大厅内外均有防保人员,或原地警戒,或小范围巡弋,因此,要在极短时间对他们进行最大程度的杀伤,炸药无疑是唯一选择。同时,爆炸所造成的混乱、烟雾既可以使幸存的防保人员因震惊而慌乱,又可以使银行工作人员及附近的人群本能地闪避,这就非常有利于行动核心内容,即现金袋子抢夺的突击了。此外,案犯作案中射击兵器的选择也可称别具匠心。与此前报道过的此类恶性案件中的案犯不同的是,他们没有选择常见的军警用手枪,或自制手枪,而是用发射霰弹的猎枪。看过美国或港产警匪片的朋友们当有印象,在都市环境下的射击,因必须考虑到杀伤力与附带破坏力的协调,即杀伤力足够,但附带破坏力尽量小,因此与野战环境下的军用射击武器配备颇有不同,因而各种制式或非制式的发射霰弹的枪支乃成为必备之器。在那些影片中,无论匪徒或警察都普遍拥有这种武器,像警方配备的雷明登等牌子的制式霰弹枪,或匪徒拥有的类似武器。笔者特别提醒读者的是,考虑到一般进行运钞车作业的经警及防保人员都配备了防弹背心之类单兵防护装具,因此,对之进行迅速有效杀伤只能对面部进行射击,而有射击经验的读者都知道,在忙乱的实战中,即使在极近的距离上,要首发命中对手钢盔掩护下的面部,那都是非常困难的。但霰弹使开枪者可以对对方面部迅速出枪,进行概略瞄准的快速射击,呈面散布喷射的霰弹弹丸则保证了对方不会获得钢盔与防弹背心的保护,因为,霰弹对面部的直接射击即使不能马上致命,保证使对方立刻丧失战斗力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同时,由于目前国内枪支管理的一定漏洞,相比于通过完全非法手段去购买或窃取制式军警用武器,选用猎枪无疑是犯罪准备阶段远较容易获得,及远为完全的选择。
  
  ■ 案犯战术特点与破案的思路
  
   上面简单分析了此案作案的几个战术特点,也说明了案犯作案水准之高,但是,相信,此刻无论沈阳警方,还是本文读者,都一定对如何侦破如此高难度的案件有强烈的兴趣和愿望。笔者既非刑事侦破专家,亦没有现场勘察的资料,但根据上述案犯战术特点的分析,笔者以为,仔细研究这几个特点,仍能为破案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
   首先,根据以上分析,案犯中负责侦察和突击抢夺的部分人员一定会在5:45之前进入银行大厅,而那时他们是潜入待机,因此一定不会有墨镜、头套之类,(大家可以想象,在沈阳,5:45基本上天已完全黑了,在银行大厅的灯光下,3-4个穿着大外套——掩藏猎枪——戴着大墨镜,帽子严严实实的家伙,是不是稍有点显眼?)那么,银行监视大厅的摄象机应该能摄入他们的部分镜头。同时工作人员中也应该有人最起码对其中个别人有粗略的印象描述。甚至可以设想,为了装得更像银行顾客,他们中的个别人在行动开始前也许还曾与银行内巡逻的人员或柜台人员进行过装模作样的搭讪那!
   其次,此案计划大胆周密,行动迅猛,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且器材保障得宜,因此,从人和物两个方面反过来也提供了破案的线索。从人上来说,如此周密的计划,一般来说,首犯与主犯必然出自具备两个特征人群:受过军警特种反恐怖特种战训练的人员,或有过类似重大犯罪前科的人员。也不能排除一种可能,即幕后有上述的“专业”人员作为头目或谋主,而负责实施的则为另一批亡命之徒。从物的方面来说,在近年多起恶性爆炸案件发生后,相信有关部门无论对爆炸物管理,还是对爆炸物遗留科技分析,都有很大的改进,因此,在爆炸现场,爆炸物遗留的提取分析,应该是破案的重大线索之一。沈阳本身并非石矿或其他滥用炸药的城市,因此,炸药的来源应该不难查清,而一旦查清爆炸物来源,那么破案的线索就绝对明晰出来了。同时枪支的获得和隐藏也是一条主要的线索。
   其三,照本文一家之言,既其计划和实施如此复杂、“专业”,那么在其犯罪准备过程中,除器材的取得及人员招募等环节之外,必定有相当阶段的训练,甚至“演练”。而一般来说,此类训练和“演练”的形式,应该不出城市射击场或野外打猎两种,根据笔者所知,包括沈阳在内,各城市向社会开放的射击场所都不会超出2-3家,而由于价格较高,同时警方一般有自己内部的专业射击场所,因此平时这类场所涉足者甚少。考虑到此案实际使用的是猎枪,因此我认为野外射击训练的可能性为高,因此,有关方面应该注意周边适宜进行这种射击的乡野环境,因为在东北较空旷的冬季乡下,三、五个以上的持猎枪鸣放的人群,应该不是特别不引人注目的目标。
   其四,既有目击者说明案犯逃逸时使用交通工具的特征,那么,以银行为中心辐射路线沿途的摄像监控设施应该可以提供一定的资料。前文我们在设想其作案后逃逸方案时曾提到,一个可能的逃逸藏匿方法是沿途分散藏匿。同时,无论最后匪徒取怎样的逃匿方式,在既定时间段内,推想沿途有一些目击者应该是合理的,特别是考虑到那些固定的较大的单位,寻找这些潜在的目击者也不是绝对不可能的。
   最后,此案如此周密,行动忽如鬼魅,其实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即对银行运钞车交接作业——包括时间、防保警力、现金自内库至运钞车上的详细过程等——应该拥有准确、可靠的情报;同时考虑到上述分析已指出此案作案准备过程漫长复杂,因此,笔者不能排除有某种形式内鬼存在的可能。
  
  ■ 警方必须面对的挑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案的发生可以看成某种标志,意味着国内恶性刑事犯罪的烈度已经先于警方防保能力达到国际一流的水准,同时也暴露了国内警方在应对此类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时在警力配备、反应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据报载,案发5分钟巡警即抵达现场,但是,且不论所谓抵达是一个,两个,还是几个,我们都知道,以上述分析中的疑犯的火力和凶猛残暴,最多只配备最轻型个人自卫武器(如性能一般之至的64式警用手枪),即使全力投入阻截,能否拦得住逃逸的匪徒,实在是可以大打问号的,至少笔者持否定的看法。简言之,套用某很难看的国产警匪片的片名语言,我们已进入一个“匪恶”的时代了,但真正的猛警却暂时阙如——那部片子的原名是《猛警恶匪》。
   根据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对付类似此案的恶性案件,不仅一般的警力力有不逮,即使所谓公安或武警特警,如无针对性训练、配备、部署及配套管理与实战指挥体制,照样是作用不显的。相信沈阳与全国各地一样,近年来公安与武警的特警建设肯定相当全面,但此案中匪徒当街爆炸、抢劫,并安全逃逸,这本身就反映了现有特警体制在应对此类突发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时存在的问题。
   如所周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有所谓重案组,或“O(ORGENIZATION的首写字母)记”这样的反有组织犯罪及特别重大犯罪调查机构之外,还有相应的打击力量,即俗称的飞虎队和冲锋队,调查机构注重犯罪情报,而打击力量则进行针对性的训练、配备与部署,并拥有适应任务的特别装备。比香港更著名的是以洛山矶警察局K-9特种分队为代表的美国各州特种警察分队,其下的特别打击力量SWAT小组几乎成为各种警察特种分队的典型。针对银行等大型公用设施进行的恶性刑事犯罪往往是集团-小组型的,嫌疑人往往准备周密,配备精良,那种全市性的警力未必是最好的应对力量,相反,小而精的特别小组,运用以小组对小组的方式却往往是最佳的解决武力。
   特别调查部门的设立则意味着必须采用以组织对组织反犯罪方法。特别的调查组织则须要特别的犯罪预防与侦察措施,比如自己独立的卧底安排与线人布控,正如人们熟知的军事作战原则,情报保障始终是保证行动成功的根本前提之一,而特别打击力量的设置还有一层特别运用上的好处,即针对特定目标,可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与特别部署。
   在装备方面,美国任何城市的SWAT小组所配备的MP5S冲锋枪都装备有目标照明设备,而除一般的车辆、狙击枪支、警犬、断路器及通讯器材外,直升机则是最关键的装备。因为直升机才是保证对逃逸的车辆进行绝对控制性追击、围堵行动指挥及快速反应的最佳利器。
  
  ■ 几句不是结论的结语
  
   针对大型公用设施的恶性犯罪近年时有发生,这种犯罪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当此类犯罪手段日趋凶残暴虐,那么,其危害与时下尽人皆知的所谓恐怖主义实在有难分轩轾之匹,同时有异曲同工之恶。
   这类案件往往具备特别高智力、组织特别严密、手段特别凶残等特点,一般的刑事侦察及打击机构是很难应对的,因此笔者断言,各地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特别的侦破、打击机构与力量已是迫在眉睫的事宜。
   公共安全是一个社会得以顺利保持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许多曾经是小龙小虎国家的例子已经显示了,即使在一个高速发展、日益走向繁荣的社会里,类似本案这样的恶性犯罪,其对社会本身的打击力也是不可忽略的。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但同时它也带来负面的“进步”——犯罪的升级。在我国这样的转型社会里,这种犯罪升级的后果更具有某种反面的“示范”作用,而一旦基本的公共安全得不到保障,则不仅社会经济进步的成果会黯然失色,恐怕这种成果的保障也可望而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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