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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多历史文件:P4-0809选举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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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8 23: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  普通投票 Referenda 
本节所说明之程序用於确认新版本的惠多规章, 也就是变更规章的方法. 本程
序也用於弹劾洲区协调人.

8.1  召开 Initiation
修订规章的普通投票系於多数之惠多网路区域协调人告知国际总协调人, 同
意新规章修订之讨论时方得举行。

8.2  宣告及发布结论 Announcement and Results Notification 
规章修订提案系经由与分发站名异动表和惠多新闻的相同的传播结构来发布.
投票结果和宣布则由协调人组织结构组织, 编为每周站名异动表部份来传播发
布. 国际协调人则提供一分副本给惠多新闻编辑, 编入为内容. 然而正式的宣
布和投票日期则随站名表传播.

如规章通过修正, 国际协调人则可在每周发布之站名异动表中宣布新规章实施
之有效日期. 该有效日期不可超过投票结束後一个月.

8.3  投票人之适格  Eligibility to Vote
惠多网协调人组织结构中含网路协调人以上的每一个成员只能有一投票权. (
( HUB 转信站无投票权) . 在投票期间, 如遇职位交接的情形, 则在职者或新
协调人两人中仅一人可以投票. 如果某人有一个以上之协调人职位, 也仍只有
一投票权.
网区协调人须依其网路成员的意见来投票. 没必要举行正式的投票, 但网区协
调人必须通知该网区成员有关之事件并请求反映. 网区协调人之作用在於担任
惠多网路阶层以及档案成员的代表.

8.4  投票方法 Voting Mechanism
实际的投票方法, 包含是否为秘密投票及选票之收集ⅱ验证和计算选票等实际
投票方法由国际协调人来决定. 理想上, 选票收集应由惠多网路本身所执行之
安全的信件系统来进行.

为能提供一段讨论期间, 任何投票必需至少於投票日两周前宣怖. 投票期间至
少需为两周.

8.5  规章文件大体票决 Voting on a whole Policy Document
规章之制订是一种交织以及彼此叁考者, 即使一项简单的修改, 都可能产生文
件本身许多处之连带变动. 为简化修订程序, 投票方式是用来对整体文件之选
择, 而非对个别条文之修订. 最单纯的情况是对新规章投『赞成』或『反对』
票. 如有若干条文要提出修订, 必须将原规章整个提出来, 然後对新旧规章表
达择一之投票.

8.6  投票结果 Decision of vote
投票之终得到投票数之大多数票赞成, 规章修正通过方属有效. 例如: 如适格
投票人为 350 位, 其中有 100 位投票, 那麽至少要 51 张赞成票才能宣布该
修正案有效通过.

若以一次投票来决定多项规章条文之修订, 则新版的规章必须以投票数超过50
% 以上, 方属有效. 在这个情况中, 『弃权』也属有效票, 因其表示不变更现
行规章, 因而增加了通过修订提案所需具备的赞成票数额.

8.7  弹劾洲区协调人 Impeachment of a Zone Coordinator 
8.7.1  召开 Initiation
极少的情况, 洲区协调人会遭受到投票弹劾. 弹劾洲区协调人不须因其违反规
章. 当该洲区中大多数区域协调人 (RC) 要求国际协调人召开即可进行弹劾.

8.7.2  规章中票决之程序  Procedure as in Policy Referendum
8.2 及 8.3 节中的条文适用於弹劾案之投票.
适用8.6 节中『多数』之定义. 仅有相关洲区中之协调人有权投票 (即使该洲
区协调人也担任国际协调人).


8.7.3  投票方式 Voting Mechanism
投票程序之安排, 选票之收集,以及结果之宣布皆由被弹劾之洲区协调人所选
之一位区域协调人 (RC) 来执行. 如弹劾案通过, 该洲区协调人之罢免案在投
票两周後生效.

8.7.4  每年仅得一次 Limited to once per year
罢免洲区协调人主要是给整个网, 表达示对规章之诠释不满所用的一种方式.
有时每个人多少会对诠释规章的方式感到不悦. 为使洲区协调人得以诠释规章
以为辩解, 每个投票弹劾案必须至少相隔一整年 (不论在该年曾有多少人拥有
洲区协调人之职衔) .

如果洲区协调人在弹劾过程中辞去职务, 该弹劾过程视同未行且为无效, 并不
适用上述『相隔一年』的规定.

9  解决纠纷 Resolution of Disputes
9.1  通则 General
The FidoNet judicial philosophy can be summed up in two rules:
惠多网路审判的原理得以两个条律则概括之:

     1) 你不应过份打扰别人.
     2) 你不应太容易被打扰.

换言之, 并无强固以及急切的行为准则, 只有祈望合理适度的礼貌行为. 同时
不论任何纠纷, 双方都要接受调查, 而对任何一方或双方都可能给予惩处.  (
俗云: 『莫要评断他人, 免於身受评断!』)

协调人组织结构有责任定义『过份的骚扰』. 这好像黄色刊物之一般定义一样
(『我无法加以定义,不过看到了我就知道』) . 对於惠多网路行为要有强固
以及急切定义是不可能. 本规章所提供的叁考准则, 有意的提供某些自由度,
其目的在给协调人组织结构为反应团体成长和演变所需之弹性.

站台操作员间任何纠纷的第一个步骤是由操作员间自己试行直接沟通, 至少使
用网路专递信件 (NETMAIL), 最好是用电话谈. 任何抗议的提出, 若略过此一
最基本的沟通步骤将被驳回.

进行正式申诉不是一件可以等闲视之者. 要耗掉协调人宁愿花在多做点有建设
性的活动的时间, 来调查和回信. 坚持小事列案的人可能会发现他们自己就是
站在过份扰人, 错的那一方. 申诉必须附有可供查证的证据, 一般的信件拷贝
档; 只凭囗头的抱怨将不予处理.

不能遵守此处所说明的程序 (特别是不经过协调人越级, 或扯入不在上诉链中
之协调人) 本身就是一种扰人的行为.

9.2  与其他操作员之争议 Problems with Another Sysop
如果你和另一位站台操作员发生问题, 你应先试着与他以网路专递信件
(Netmail) 或电话交谈来解决.

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 你应向你的网区协调人及该站台所属网区协调人申诉.
如果双方或某一方并不属於那一网区, 则向适当的区域协调人 (RC) 申诉.
如果还不能让你满意, 你有权依 9.5 节所述之程序提出上诉.

9.3  与所属网区协调人之争议 Problems with your Network Coordinator
如果你和你的网区协调人发生问题, 且觉得没受到应有的待遇, 你有权要求调
查你的处境. 和所有纠纷一样, 第一个步骤是直接沟通试着解决问题.

下一个步骤是联络你的区域协调人. 如果你的案例具优势, 则有若干可能的行
动. 包括更换网区协调人, 甚至於解散你的网路. 如果你已被你的网区协调人
断绝通讯 (excommunicated),那麽判决可能正好相反, 你又可以重新列名於网
路了.

如你无法由区域协调人处得到解决, 你有权依 9.5 节所描述的程序提出上欣.

9.4  与其他协调人的问题 Problems with Other Coordinators
与任何协调人有关干扰行为部份之申诉在 9.2节中有说明并且应提报上阶之协
调人. 例如, 如果你觉得你的区域协调人有干扰行为之嫌 (不能履行协调人之
职责), 你的申诉案应向洲区协调人提报.

有关执行规章所订之协调人职责的申诉案, 必须来自其仅次一阶层才会被接受
. 例如: 有关区域协调人执行的申诉案, 由该区域之网区协调人及独立站提出
才会被接受. 这样的申诉应在尝试直接沟通无法解决之後, 向该洲区协调人提
出.

9.5  上诉程序 Appeal Process
可对协调人所做的裁决向上一阶提出申诉. 申诉案须於该裁决两周内提出, 所
有的申诉案必须依循管理阶层链; 如果越级, 该申诉案将不予处理.

申诉案不会引发全面调查, 仅以该次一阶层所提供之文件为基础. 例如, 对某
网区协调人所做裁决之申诉案, 将由区域协调人以该协调人和涉案的操作员所
提供之资料来判断; 区域协调人不需被期望要自行收集资料.

申诉之结构如下:

   网区协调人的裁决可向适当的区域协调人申诉.

   区域协调人的裁决可向适当的洲区协调人申诉. 该洲区协调人将决定并与该
   洲区中之区域协调人沟通, 该裁决可经由区域协调人之多数决予以否决.

   洲区协调人的裁决, 可向国际协调人申诉. 国际协调人将会决定并提交洲区
   协调人议会. 洲区协调人议会可以多数决否定该裁决.

如果你和洲区协调人所发生的问题是本质上问题, 也就是说, 洲区协调人对你犯
了违反规章的事情, 你的应向国际协调人抗议, 他会决定并送交洲区协调人议会
, 以求如上述之可能的翻案.

9.6  期限 Statute of Limitations 
不论经由当事者招认或技术上证据的发现违规来源, 知情後 60 天提出的抗议案
不予受理. 抗议案於该事件发生後超过 120天才提出, 除非涉及明确违法行为亦
不予受理.

9.7  要求快速裁决之权利 Right to a Speedy Decision
协调人必须在接受抗议或申诉之 30 天内提出最後的裁决并通知涉案的各方.

9.8  回归原网路 Return to Original Network
一旦规章之纠纷解决, 任何因申诉案而重新列表之站台需重新回归其地理上或
技术上所属之网区或区域.

9.9  会议信件 Echomail
会议信件是惠多网路一股重要而强大的力量. 就规章讨论的目的而言, 会议信
件只是另一种型式的网路信件, 因而也涵盖在规章之中. 究其本质,会议信件
依附於网路置其特殊技术及社会性需求而超乎本版规章所涵盖. 由於体认此点
, 一个由总规章所衍生 (但不砥触) 的会议信件规章, 由惠多网路各协调人所
认可, 视为解决含有会议信件争议之有效结构组织, 该规章由会议信件协调人
所维护, 并以与本文件相似之程序来执行. 将来, 会议信件规章文件可能会并
入本规章.

9.10  案例 Case Histories 
大部份的惠多网路规章具其自然解说性. 无人可预知我们这快速改变的环境会
发生什麽. 规章本身只是用来做为调停争议之基本规则的一部份 -诸如或更重
要的乃在前例 (惯例).

为能容纳这个程序, 国际协调人可以在本文件中增删案例, 不过此增删可由洲
际会议以予否决. 得以此方式修改规章而取消先例, 则规章取代惯例.(以妥善
完备的修订文字说明该项, 而删除案例资料, 成为修订版规章之一部份).

虽然可以删除案例, 但不可使用任何方法来变更案例之内容. 案例是由那些涉
案的人於裁决後很近的时间内所写. 修改案例内容如同修改历史, 在一个致力
於流通资料的组织中, 这是非常不合适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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