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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03系列报道】10大荒谬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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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1 16: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千龙网记者阿良12月18日报道]用规矩和制度激励或者惩罚,
是一种必要、有效和公平的管理手段,但如若脱离实际、人云亦云,再加上些许长官意志、权力压制,就必然背离初衷、失去公允,规矩也就成了前进和发展中的“绊脚石”。2003年中就有许多这样令人疑惑、愤怒甚至捧腹的条律——

  强制执行菜谱

  2003年被河南省郑州市餐饮企业称为多事之秋!先是遭遇“非典”冲击,后被强制推行“新式菜谱”,9月8日,郑州市卫生局再来一纸公文:凡一次接待集体用餐人数超过60人者,须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

  据说,郑州市餐饮60人申报制是先后发生的多起食物中毒事件给逼出来的。9月2日,中州大学367人因食物中毒发病;9月6日,郑州西湖人家大酒店100多名参加婚宴的人出现食物中毒现象。针对接连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郑州市卫生局马上召集会议并下发紧急通知,其中一条就是:凡一次接待集体用餐人数超过60人者,必须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

  针对此事件的评论,有三个成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一曰“本末倒置”:“卫生部门检查督促不力,却将责任推在餐饮界身上。”二曰“因噎废食”:“这就像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就要求所有司机每天出车前去交警队申报说‘我要出车’一样荒唐。”三曰“闭门造车”:“在就餐人数上主观搞什么规定,就是脱离实际的想当然。”

  其实“闭门造车”已有前车之鉴,同属政府职能部门的郑州市物价局,在前两个月推出的“新式菜谱”,就闹得满城风雨。郑州市物价局于2002年11月14日发布并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餐饮行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餐饮服务业应在标价签、价目表上标明菜名(品名)、规格、主料及辅料重量、价格。”按其规定,如果店方拿出的菜谱上仅标明菜名和定价,将被视为违法。“新式菜谱”在新蓝都、东越秀、小肥羊等十几家饭店以及德克士等洋快餐中被强制采用。

  菜谱需要如此详细,让中餐饭店经营者好生为难。一曰:“一个餐馆的菜多达几十种,某一个菜的主辅料也有好几十种,如果全标齐了,菜谱岂不成了一本书?”或曰:“中餐讲究独门手艺,把主辅料都标得清清楚楚,别人岂不是轻而易举就把我们的不传之密偷了去?”再曰:“生肉熟肉有区别,厨房餐桌有区别,厨师习惯有区别,如何是好?”

  一些经营西式快餐的企业也对“新式菜谱”表示了困惑。郑州麦当劳表示,他们的有些食品,比如炸鸡腿,只能保证选用的鸡腿的大小相差不大,但无法准确地标出每个炸鸡腿的重量是多少克,“因为我们很难保证每个鸡腿都一样大”。

  不少专家认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政府出台类似规定,首先要做调查研究,征求行业专家意见,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再考虑制定相关规范。否则就会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怪现象。“新式菜谱”因操作性不强最终不了了之,不知集体用餐人数申报制度何时得以终结。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历限制生活

  今年8月6日,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公布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制措施。引得媒体关注公众哗然的一条是:为控制在主城区内的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避免无职无业人员盲目流入,凡在主城区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须同时具备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条件。

  “没有大专以上学历不能在主城区买房落户,这是在剥夺人的生活和生存权利。”不少激愤的声音说。其实,这并不是头一份和独一份。就在今年6月,沈阳市实验幼稚园出台新规定:家长的学历必在大专(含大专)以上,其子女才有资格报名并入园。之所以这么要求,幼稚园表示,是因为报名的孩子特别多,竞争很激烈,几乎是两个取一个,而且无论大中小班皆有如此要求。

  从红头文件到乡土规定,形形色色的学历苛求正在从谋求职业蔓延到普通生活中来,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生活的分水岭。学历低了,连生活和生存的权利都要被剥夺,这让很多人颇为不解也颇为不快,即便是那些拥有高学历的人,因为他们的家人和朋友并不一定都是博士或者硕士:

  学历的社会功能和隐性权力被无限放大,派生特权。学历的功能和权力应该仅仅限制在“找到好工作”这个层面上,不宜以公共政策的形式为“高学历”拥有者派生特权。购买商品房是一种个人消费,拿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商品消费是每个人的权利;入托入园同样是孩子本身的自由,不应该因其父母学历高低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把学历当作“万用标尺”来衡量人的素质,有失公允。低学历做出大业绩,高文凭闹过大笑话,由此可见,素质和学历没有绝对的、必然的联系。以学历高低对应素质高低,是资源紧缺状况下一种极端的简单思维,它所繁衍出来的“高学历崇拜症”和“高学历追逐症”,更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通过限制部分公民合法权利来达到管理目的,很不应当。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政府有关的职能部门应当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合理行使公权力,积极充分地为公民个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创造条件。通过限制部分公民的合法权利来达到管理目的,是管理水平低下、权力运用失当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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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男帅不配女秘

  今年7月,四川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规定要求:凡直接为领导干部服务的秘书、警卫、司机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放任或长期失察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考评,不合格的及时调整;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调整,一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平级交流到相应岗位,领导干部不得干预……《规定》赢得了喝彩。美中不足,一条“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的规定惹翻了舆论。

  规定混淆了是非。领导犯错误,自己不认帐,而把责任推到秘书身上;生活作风有问题,个人不检点,而要嫁祸于女秘书,主观色彩太浓,是非黑白不分。清理了女秘书,当官的就不会犯错误了?显然不是,男秘书不也曾助纣为虐,“子弟兵”不也曾树下乘凉,那为何不把他们给拿掉?

  规定回避了矛盾。说女秘书是红颜祸水,说责任都是属下或者别人的错,这是回避矛盾、逃脱责任的一种典型手法,最令人不齿。试问:身边的人都能将我们的领导拉下马,自身党性原则哪去了?“女秘书”成为替罪羊,转移民众的注意目标,这叫心中有鬼,此地无银三百两。

  规定悖离宪法。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秘书不是什么特殊行业,男的能当,女的也行。这个规定剥夺了女性从事这一职业的权利,不但可说是与宪法相悖,简直是一种性别歧视,是封建思想的残余。

  规定亵渎了职业。在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背离职业道德、干与本行毫不相干勾当的从业人员,确实应该加以约束和惩治,但仅仅因为“好的出发点”,竟要“一篙打翻一船人”,“冰封女秘书”,暗含了对秘书行业和从事秘书行业女性的亵渎和贬低,教人匪夷所思。

  有总结陈词认为,不管作为哪一级的领导,都应该洁身自好,增强自制力;都应该勇于检讨,不要胡乱泼脏水;都应该加强对身边人的管理和教导,不能让男秘、女秘、下级、子女、亲朋有一丝一毫的“作案”机会。如果确实管不住自己,还是不要配女秘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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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保限养宠物



  今年3月,南京市民政局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饲养宠物的人不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到今年8月初,规定出台后的4个月里,已有九成相对贫困家庭为了继续领“低保”,放弃了宠物,其余的则宁愿“留宠弃保”。有媒体采录到争论的声音,但更多是批评。

  赞同的声音说,国家的钱是给你吃饭的,不是给狗吃饭的。低保补助是社会福利,当低保户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共准则,为多数公民所不容时,社会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低保户的行为进行调整。作为低保户,对生存的资源应更加珍惜,不应在那些宠物身上消耗本来就稀缺的生存资源。更何况,心思都放在宠物身上,哪里还有创业的志气?

  反对者则认为,“最低生活保障”不是“最低吃饭保障”。生活的意义不仅限于吃和睡。同样是宠物,富人有高档的猫食狗食,穷人则有残羹剩菜,负担并不一定很重。法学界人士指出,法律赋予人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了公民追求精神文化需要的权利,而这里所指的公民,并没有把领“低保”的贫困人口排除在外。有人愿意省下一口饭喂狗,是他个人的权利!

  南京的相关规定只有5个字:“饲养宠物的”。宠物,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除了狗以外,猫、鸟、鱼等是否算作宠物?此前,全国很多城市都已出台同样性质的规定,相比之下,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就要详细一些,比如指明是高档宠物。有关人士认为,低保是一个涉及千家万户活命的重大社会问题,作出有关规定应缜密一些。

  而在一些心理医生看来,低保户本来就生活在社会的低层,容易产生低人一等的想法。一些孤寡老人,由于缺少交流也会造成感情和精神的贫瘠。如果压力过大,甚至还会发生厌世自杀、刑事犯罪等极端做法。饲养宠物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调节身心、缓解压力的作用。

  从消费上对“低保”家庭作出规范并不科学,家庭的实际收入才是政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还有人认为,因为养宠物,就推断这个人肯定不穷,并作为不能领低保的标准,写进硬性政策,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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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典惩治嘴拙

  今年10月,成都市出租车管理处做出决定: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使用“文明用语”,营运中没有使用5句文明用语的出租车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均将受到处罚。出管处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上车时,热情地说声“您好!请问到哪里?”乘客付款后应说声“谢谢”,同时,提醒乘客“请带好随身物品”、“请注意下车时安全”,乘客下车时说声“再见”。针对不同的乘客,使用不同的语言种类(本地语言、普通话、英语),提倡讲普通话。 市出管处和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将采取随机抽样形式安排乘车检查。对不按规定加强管理、督促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赞同的声音说:治乱须用“重典”,新加坡的文明不就是严管严罚出来的吗?人是有惰性的,没有压力就不会有动力,尤其对出租车这样一个城市文明的窗口,必须要用严格的管理来促进其规范文明。事实上,这种“重典”适用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只不过率先拿出租车行业开刀罢了。

  但是,反对的声音更多更大。首先,文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指望一项政策的出台,就会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提倡出租车行业使用文明用语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循序渐进。不说谢谢就罚3万,于法律无据,可行性也大有疑问。让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出台就是作秀。

  其次,出租车拒载、绕道、宰客等行为,是很多城市普遍存在的“顽症”,相比之下,没说谢谢,至多算是疏忽或遗漏,并无多大的社会危害,算不上主要矛盾。不是想方设法首先解决突出问题,反而在一些枝节上做文章,有就轻避重之嫌。

  再有,促进文明不能搞株连。“的哥”收钱没说谢谢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自然发生,即使每辆车都派设一位监督员也再所难免,因此要罚公司,最高达到3万元,这种罚款的办法和形式有欠妥当,当属乱罚款。企业纵有教育不力的过错,跟着受罚岂能不冤?

  最后,罚款万能的管理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任何手段都会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不可能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假如罚款是万能的,那么还要道德、政策、行政命令、风俗习惯干什么呢?罚款特别是乱罚款的缺陷之一,就是难以获得人们的认同感,难以唤起人们遵守秩序的主动性。

  总而言之,文明用语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而非法规规范的范围,理应在道德层面予以合理引导,凡事过犹不及,动不动就罚款,将本应归于人们道德领域的活动纳入强制调节的举措,都难免会产生南辕北辙之效。不说谢谢就罚3万,这样力度空前的“重典”,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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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育申请指标



  媒体9月披露,
在哈尔滨人才市场举行的一次招聘会上,黑龙江省某建筑公司招聘了一名财会人员,公司人事负责人在面试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无独有偶,在黑龙江省人才大市场举办的专场招聘会上,北京一家驻哈尔滨的分公司招聘女高级文秘,面试时要求女职员8年内不能怀孕。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工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在哈尔滨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规定8年乃至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离岗,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其实,类似这样的霸王条款何止哈尔滨独有?很多地方很多单位都在剥夺女员工的生育权!年初,武汉某知名百货商场一女工不堪自己的生育权受到“怀孕指标”限制而愤然辞去工作,并把该商场告上法庭,讨回自己正当的生育权利。据悉,商场与该女工签订的协议包括这样的条款:育龄女员工必须年满24周岁,在公司服务满二年以上方可在公司申请怀孕指标,不在公司计划安排之内,即使已在外申请了计划生育指标而怀孕生育,也不能享受生育期间公司提供的工资及福利。

  商场“店规”和招聘时的附带条件,暴露出现代社会一个非常典型的“失范”现象:女性的生育权遭到歧视和轻怠,已逐步上升为一道门槛和一个“瓶颈”。

  有分析认为,在以“家庭”为基本经济单位的传统社会中,女性的生育权受到社会分工和家庭保障功能的完善呵护,这种“呵护”没有功利的色彩;而在现代社会以“公司”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经济单位中,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保障基本依赖于公司提供的各种福利。这种转型本身应该是个进步,但“公司”不比“家庭”,公司是以最大化的经济利润和效率为保障前提,所以,“生育”的生理特征中渐渐淡化了女性初为人母的喜悦和兴奋,成了“压”在她们身上的一座沉重“大山”。

  回想一下女性的求职困境就可以理解这种无奈,理解这座“大山”的沉重——很多企业招聘时就非常明确地打出“只要男生”的招牌,为什么呢?因为女性工作不久就要结婚生子,就要请假“坐月子”,就要请“产假”,这对于追求最大化利润的企业来讲,无疑是在“割自己的肉”,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这还得了啊。所以企业在招聘的时候就会对女生大举“红灯”,所有就有了针对女性的怀孕指标和生育限制。

  “古时红颜多薄命,现代红颜多困惑。”无奈之后的愤怒直指那些从制度上、从意识上“轻视”女性的人:这种缺乏人性和人道的规定,让女性在没有经过生理痛苦之前就先遭遇心理伤害,何等的冷血和残酷!这种缺乏关爱和尊重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条文,背离人间常情,何等的可耻和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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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嫖娼”禁令

  年初,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并严格督导执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于是,一些地方单位和司法部门也竟相效仿起来,你颁5条,我颁10条,“禁令”齐发,以至于某地一天就颁布“禁令”达160余条。更为可笑的是,某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中有一条规定居然是“不得嫖娼”。有评论说,禁令要起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就是滥用禁令,不但达不到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第一,它是必须的。这个必须就是禁令填补了法律或原有政策法规的空白。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已经建立了约束机制,就没有必要出台什么新禁令。第二,它是合理的。这个合理就是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同时有分寸,不走极端,不顾此失彼。第三,它是可接受的。这个接受就是感情上不排斥,熟悉起来无困难,执行起来很方便。第四,它是可监督的。这个监督就是内部督查和群众监督的双结合,禁令的条条框框越多,监督任务也就越艰巨,禁令就无法发挥它的威力。

  “不得嫖娼”这个禁令,就是一个典型的画蛇添足的规定。它既没有弥补法律规定的空白,也没有实现任何创新,反而凸显出禁令制造者的盲目和无知。有评论就这样说,把连三岁小孩都知道这是道德和法律所不容的陈词老调搬出来,不过是跟风、凑数、授人以笑柄而已,根本不会产生促进作用和实际效果。

  如果禁令订得过细,过多介入公务人员的私人生活,就有点不近人情,甚至可能引发被约束者产生抵触情绪和“与其犯错误不如不作为”的思想。北京某法院用63个“不得”来规范法官8小时以外的行为,相信事无巨细都包罗在内了。这么多“不得”,要想不越雷池,最好的方式是下班以后赶紧回家睡觉,否则,难保不经意之间就犯了禁。

  如果禁令订得过滥,不但政出多门,令人无所适从,最终还会导致监督鞭长莫及,不利达到转变工作作风、根治腐败现象、树立良好形象的效果,而且因单位现状、决策者水平以及着眼点不同等因素,禁令或粗枝大叶,或堆砌臃肿,甚至有“依样画葫芦不想描出瓢”之虞。

  学界人士指出,当前禁令风行,这是各部门、各行业缺少统一协调、各自为政的结果,是轻率的、欠思量的、不成熟的行政举措。其实,禁令不在多,而要精细和准确,再退一步,只要严格依法行政,没有禁令,一样可以实现我们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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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落户鉴定亲子

  今年8月,宋先生在北京一派出所为孩子办理户口迁移,准备让其“随父落户”。然而,他们被告知,结婚证和孩子出生证的日期证明宋和妻子属于未婚先孕,警方有理由怀疑孩子可能不是他们亲生的,为此他们必须掏3600元钱,到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做亲子鉴定。宋先生遍查所有的法规,没有这项要求,可当地派出所民警称,这是公安局的内部规定。

  消息披露,舆论哗然,几乎全是批评的声音:孩子可以随父落户,这是一项非常人性化的政策。这个公之于众的政策并没有区别孩子身份,即不管孩子是否是未婚先孕的,只要符合年满五周岁的条件,都有享受这一政策的权利。既然政策都没有硬性规定,内部规定又怎么可以私设障碍呢?

  再者,孩子是不是亲生的,跟其父母是否未婚先孕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如果公安机关要以孩子是不是亲生的作为给孩子落户与否的标准,那么,所有随父亲落户的孩子就都要做亲子鉴定,而不应该仅仅是未婚先孕的孩子。

  其三,用“内部规定”对孩子身份进行区分,不仅人为地缩小了“大政策”受益人群的范围,而且在逻辑上也荒谬透顶,是对“大政策”的严重曲解。这个“内部规定”是公权滥用、职能部门故意刁难公民的反面教材,执法犯法,严重侵害公民正当权利,是与依法治国、建设政治文明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紧接着,因此及彼,人们把矛头对准了仍在各地各职能部门盛行的“内部规定”。有评论说,内部规定只能管内部,不能成为对外公务活动的限制条款,一些部门之所以热衷于执行“内部规定”,恰恰是因为这些规定本身就不合理不合法,所以才不敢正大光明地公布,只能“内部”掌握,“关起门来”运作,多少荒谬言论行为都是假借“内部规定”之名得以实现!

  还有学者表示,用内部规定作为挡箭牌,实际上是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懒惰、渎职和不作为的表现,当某些事不好办或者不想办的时候,就拿出“内部规定”搪塞、拖延,换得自己的轻松。但在很多时候,却能绕开所谓的内部规定为熟人朋友亲戚办事,为自己某私利。因此,那些见不得光的内部规定,就让它们永远不要见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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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凭身份证乘车

  春节期间,广西南宁火车站出台一项规定:乘客购买火车票须凭身份证,而且一张身份证只可购买一张火车票。据说,此举乃主要是为了打击“黄牛党”。舆论认为,此举是对公民身份限制的滥用,其所体现出的“工作思路”更失之于荒唐。

  有人首先将其称为“外部规定”加以批驳:因为规定限制的对象是普通乘客,而非铁路内部职工,内部职工买多少张票都没有问题。这些“内部职工”有的同“黄牛党”多有勾搭甚至自身就是“黄牛党”。曾经就有媒体披露,从北京到某西部城市的火车票早在几天前就已售罄,“黄牛党”收了高价往售票窗口一凑一点头,票就自然生长出来了。

  而且,作为一个普通乘客,或回家返乡,或旅游出差,或赶赴工作岗位,他买那么多的火车票用来干什么呢?不熟悉“黄牛党”的经营特点,不但有可能被警察逮住,还可能捏在手上成为废纸。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规定和限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是本末倒置、避重就轻的一个具体表现。

  还有,依法无须出示身份证而必须出示,否则就不能购票,是对公民身份限制的滥用,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侵害。没带身份证的须再回家拿身份证因而耽误了行程,没有身份证的根本无法出行,更有那些没带身份证的过客有家难回。结果是不但人们对南宁火车站的规定难以忘记,恐怕是对南宁这个城市也会“心存余悸”吧。

  “凭身份证购火车票”对打击“黄牛党”究竟有何效力呢?深圳股票交易所开所之初,为限制申购就曾采用此招,而作为对策,许多深圳人就跑到内地大量借亲朋好友的身份证。对“黄牛党”来说,既然吃定“黄牛”这碗饭,不管借也好,造也罢,弄一大把身份证来似乎并非难事。南宁火车站此举不伤“黄牛党”毫发。

  最后,还有提问并自我做答:在非节假日或开学等运输繁忙时节,南宁火车站是否也要求买票须凭身份证?惟恐不是,绝对没有,而是巴不得买票的人来得越多越好。可以想象,某餐厅生意清淡来者不拒,而生意一旦好起来,却要顾客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先登记后吃饭,它能这样干吗?当然不能,绝对不能,因为它不是垄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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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1 17: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核心期刊治学

  今年10月,南京大学著名学者王彬彬在国内一家著名的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对许多高校硬性规定硕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博士生则至少发表三篇方可拿到学位证书的做法,进行了质疑和批评。“核心期刊”壳子下暗藏的学术腐败再次摆上桌面受到人们的猛烈抨击。

  一些“核心期刊”向研究生大卖版面。西南有一家中国当代文学方面的理论刊物,不知怎样混了一顶‘核心期刊’的桂冠,数年来,似乎把全部版面都用来赚研究生的钱。而更多“核心期刊”还要维持体面,不肯让研究生的“论文”在正刊上出现,于是便大出增刊,以此从研究生腰包里掏银子。王彬彬痛心地说,那些贷款上学、大冬天也穿着单衣的研究生省吃俭用往“核心期刊”送钱,让人心酸,而学术尊严被诋毁被破坏,更让人心酸。

  据悉,交费入“增刊”或者“专辑”发表论文的人,大都是为评职称急需论文成果,但由于水平有限等原因,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很难,只好投机取巧走“捷径”。这些对学术本来都没有多少敬重的乌合之众,通过这种方式轻巧地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了自身的利益,却还在讥讽那些认真治学的人为“蠢蛋”。

  令人担心的是,没有水平和研究基础的论文花点钱发了,挤占了刊物和版面,而很多实践出真知的优秀论文,却很有可能因为创造者的贫困而被枪毙被埋没。看到被尊为“核心”的刊物原来只要出钱便可将狗屁不通的东西变成“学术成果”时,这些寒窗苦读、孜孜求学的人疑惑了:“学术”什么时候变得如此低贱?

  而“硕士生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博士生则至少发表三篇方可拿到学位证书”的硬性规定,却又不得不让他们的清高跌落到最底线,忝列于“增刊”的作者队伍之中。甚至到后来,心理失衡加剧,自甘堕落,不以学术为基础,不以研究为重心,不以质量为追求,而是浑水摸鱼,把粗制滥造、抄袭拼凑、胡涂乱抹的文稿夹在“百元大钞”中,求“核心期刊”赏脸。

  把是否在“核心期刊”上登载论文作为毕业、评奖、职称以及学术鉴定的硬性杠杆和唯一条件,已经引起全社会批评,不少学界专家更是对此深感痛心和担忧:如若不加以改良和革新,学术界的浮躁和腐败将降低年龄层次,从学生时代开始生长渲染,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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