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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给予屈原同志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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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8 09: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一叶知菩提
屈原同志,男,62岁,曾任左徒、三闾大夫等职,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积极肯干,业余时间坚持文学创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深受国家领导人的赏识。但屈原同志也存在目空一切、自以为是、不团结同志、不相信领导、不能正确对待上级的批评等缺点。因自认为“信而见疑、忠而被谤”,一时想不开,竟于近日在汩罗江投河自杀。

屈原同志的自杀,严重违反了西安市公安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攀爬设施等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属于“为维护个人或少数人利益,利用公共设施扬言自杀或要挟他人,妨碍公共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和很严重的后果,具体表现在:
1、 屈原同志投江后,地方政府本着对其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马上组织公安、交通、卫生、渔业、环保等部门研究部署营救方案,共出动渔船250只,搜寻人员2500人,在25公里范围内进行了拉网式搜索,会议费、招待费、材料费、劳务费、奖金、通讯费等直接费用达108000元,间接误工损失36000元。
2、 当地群众自发组织起来,动手赶做了2万余只粽子,丢入河中作为鱼食,防止屈原同志被鱼虾侵害,造成直接损失49000元。
3、 因营救过程中部分群众围观,大量田地被踩踏,严重破坏了粮食生产,具体损失正在统计中。
4、 营救工作对鱼类生活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将影响近年汩罗江流域的渔业生产,具体损失正在统计中。
5、 确认屈原同志死亡后,楚国人寿保险公司向其家属支付保险金共88.88万元,一方面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导致保险诈骗的出现。
6、 事发后,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中谣言四起,严重影响了政府与国家领导人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

为了对屈原同志的错误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帮助和教育其他有类似想法的同志,根据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妥善处理以攀爬设施等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对屈原同志做如下处罚:
1、 拘留15日。
2、 处以200元罚款。

附:经鉴定,屈原同志并非精神病患者或智障人员,系明知故犯,顶风作案,符合处罚条件,处罚自即日起执行。


楚国公安部
楚襄王二十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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